
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15年11月20日
前 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于2010年4月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了《氧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中國特檢院于2010年5月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起草組并在北京召開*次起草組工作會議,討論了起草工作的原則、重點內容及主要問題、結構(章節)框架,并就起草工作進行了具體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計劃。起草組在北京、武漢、煙臺多次召開了起草組工作會議,經討論修改,2013年7月形成了《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征求意見稿。2013年 月 日,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xxxx]x號文對外征求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根據征求到的意見,起草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開會議,研究處理征求到的意見并形成送審稿。xxxx年xx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起草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形成了報批稿,xxxx年xx月本規程的報批稿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基于《特種設備目錄》中氧艙的分類規定,將原《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中“醫用氧艙”改為“氧艙”,從而覆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目錄》所規定的安全監察工作范圍。根據關于制定“大規范”的思路,作為試點,在原《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多年來安全監察工作經驗和氧艙技術的發展,在充分吸收事故教訓的前提下,整合材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監察各環節、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廢止以前零散的規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覆蓋氧艙安全監察工作內容的綜合性安全技術規范。
本規程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目 錄
一、總則•••••••••••••••••••••••••••••••••••••••••••••••••••••••••••••••••••••••••••••
二、材料•••••••••••••••••••••••••••••••••••••••••••••••••••••••••••••••••••••••••••••
三、設計•••••••••••••••••••••••••••••••••••••••••••••••••••••••••••••••••••••••••••••
四、制造•••••••••••••••••••••••••••••••••••••••••••••••••••••••••••••••••••••••••••••
五、安裝•••••••••••••••••••••••••••••••••••••••••••••••••••••••••••••••••••••••••••••
六、改造與維修•••••••••••••••••••••••••••••••••••••••••••••••••••••••••••••••••••••••
七、監督檢驗•••••••••••••••••••••••••••••••••••••••••••••••••••••••••••••••••••••••••
八、使用管理•••••••••••••••••••••••••••••••••••••••••••••••••••••••••••••••••••••••••
九、定期檢驗•••••••••••••••••••••••••••••••••••••••••••••••••••••••••••••••••••••••••
十、安全保護裝置•••••••••••••••••••••••••••••••••••••••••••••••••••••••••••••••••••••
十一、附則•••••••••••••••••••••••••••••••••••••••••••••••••••••••••••••••••••••••••••
附件A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附件B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
附件C 氧艙產品合格證•••••••••••••••••••••••••••••••••••••••••••••••••••••••••••••••
附件D 氧艙安裝數據表•••••••••••••••••••••••••••••••••••••••••••••••••••••••••••••••
附件E 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附件F 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附件G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聯絡單•••••••••••••••••••••••••••••••••••••••••••••••••••••••
附件H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
附件J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試樣)•••••••••••••••••••••••••••••••••••••••••••••••••••••
附件K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附件L 氧艙年度檢驗報告•••••••••••••••••••••••••••••••••••••••••••••••••••••••••••••
附件M 氧艙檢驗意見通知書•••••••••••••••••••••••••••••••••••••••••••••••••••••••••••
附件N 氧艙定期檢驗報告•••••••••••••••••••••••••••••••••••••••••••••••••••••••••••••

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一、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氧艙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氧艙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1.2 氧艙含義
氧艙是指采用空氣、氧氣或者混合氣體(注1-1)等可呼吸氣體為工作介質,用于人員、動物在艙內治療、適應性訓練、試驗(以下簡稱“艙內活動”)的壓力容器。
注1-1:混合氣體是指氧氣與其他氣體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氣體。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醫用氧艙、高氣壓艙、減壓艙和高海拔試驗艙。
1.3.1 醫用氧艙
包括醫用空氣加壓氧艙、醫用氧氣加壓艙。
(1)醫用空氣加壓氧艙,采用空氣為工作介質,用于對人員進行治療,zui高工作壓力不大于0.3 MPa(表壓,下同);
(2)醫用氧氣加壓艙,采用氧氣為工作介質,用于對人員進行治療,zui高工作壓力不大于0.2 MPa。
1.3.2 高氣壓艙
采用空氣或者混合氣體為工作介質,用于對人員或者動物進行適應性訓練、試驗。
1.3.3 減壓艙
減壓艙(又稱再加壓艙,下同),采用空氣或者混合氣體為工作介質,按照醫療需求調節艙內工作壓力,用于對人員減壓病癥的治療。
1.3.4 高海拔試驗艙
高海拔試驗艙(又稱載人低壓艙,下同),采用空氣或者混合氣體為工作介質,用于醫學試驗、研究和人員訓練以及裝備試驗,zui高氣壓高度不大于10000m[相當于工作壓力不小于0.0265MPa(壓力),氧分壓不小于0.0209 MPa]。
1.4 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本規程總則、設計、制造的規定還適用于移動式醫用氧艙(注1-2)和其他載人壓力容器(如盾構機械的承壓載人過渡艙)。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氧艙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A5級壓力容器)。
持有氧艙制造許可資質的制造單位可以從事許可范圍內的以下工作(注1-3):
(1)氧艙及其管道的設計;
(2)氧艙及其壓力容器、管道的安裝;
(3)氧艙及其管道的改造與維修。
注1-2:
移動式醫用氧艙是指氧艙艙體采用*性連接的方式安裝在走行裝置上,在運送過程中或者在走行裝置靜止狀態下對人員進行治療的醫用氧艙。
注1-3:
第(1)項用于本單位制造的氧艙及其管道。
第(2)于本單位制造的氧艙及其壓力容器、管道;
第(3)原則上限于本單位所制造的氧艙及其管道。承擔非本單位制造的氧艙改造工作時,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報告批復后,方能夠從事該氧艙的改造工作。

1.5 不適用范圍
(1)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水下裝備、煤礦礦井設施等的載人容器;
(2)做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載人容器。
1.6 氧艙范圍的界定
氧艙,包括艙體、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消防系統和安全保護裝置。
移動式醫用氧艙,除前款規定外,還包括氧艙的各部件、系統與走行裝置連接和固定的零、部件。
1.6.1 艙體
包括筒體、封頭(含艙內封頭)、艙門、遞物筒、觀察窗、照明窗、艙內管道、艙內物料(包括面板、紡織品、座椅(床)、地板等艙內設置,下同)、保溫層等。
1.6.2 壓力調節系統
包括氣體加、減壓設備、壓力容器(含外購壓力容器,下同)、氣體凈化裝置、抽空設備、管道等。
1.6.3 呼吸氣系統
包括呼吸氣體供應裝置、呼吸裝置、加濕裝置、管道等。
1.6.4 電氣系統
包括電源開關、電流過載保護裝置、隔離變壓器、供電電纜(線)、應急電源裝置、繼電器、接觸器、配電柜(板)、對講裝置、應急呼叫裝置、視頻設備、照明裝置(含應急照明裝置,下同)、生物電裝置等。
1.6.5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
包括空氣調節裝置、制冷、熱裝置、溫度控制裝置、風扇驅動電機、散熱器、加濕裝置、管道等。
1.6.6 消防系統
包括水噴淋消防系統(啟動氣源、儲水罐、管道、控制閥門、噴頭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
1.6.7 安全保護裝置
包括安全閥、應急切斷裝置、緊急排放閥、安全聯鎖裝置、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含測氧儀,下同)、接地裝置以及氧艙運行參數測定、顯示、記錄裝置等。
1.7 與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的關系
本規程規定了氧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與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氧艙的技術標準以及相關單位、機構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規程的規定。
1.8 特殊規定
1.8.1 與本規程不一致的處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特殊結構形式以及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艙,與本規程不一致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設計、研究、試驗的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特種設備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能夠進行試制、試用。
1.8.2 進口氧艙
(1)進口氧艙的產品安全性能應當滿足本規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2)境外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資質;
(3)進口氧艙制造過程中,因故未能進行監督檢驗的,到岸后,應當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符合本規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9 遵循規范與引用標準
本規程遵行的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主要引用標準如下:
(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
(2)《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
(3)《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
(4)GB 150《壓力容器》;
(5)GB/T 12130《醫用空氣加壓氧艙》;
(6)GB/T 19284《醫用氧氣加壓艙》;
(7)GB 27513《載人低壓艙》;
(8)GB 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
(9)GB 9706.1《醫用電氣設備*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0)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11)GB/T 19904《醫用氧艙用電化學式測氧儀》;
(12)GB/T 7134《澆鑄型工業有機玻璃板材》;
(13)GB/T 18883《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14)GB 3096《環境噪聲標準》;
(15)JB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16)YS/T 650《醫用氣體及真空用無縫銅管》;
(17)GB 13277.1《壓縮空氣第1部:污染物凈化等級》。

1.10 監督管理
1.10.1 基本要求
(1)氧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與維修,下同)、使用、檢驗等環節應當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境內、外氧艙制造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3)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氧艙使用、檢驗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4)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質監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氧艙使用登記工作;
(5)氧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有關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1.10.2 生產單位及其人員
(1)從事氧艙生產的單位應當接受各級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在取得許可資質后,方能夠從事相應許可范圍內的氧艙生產工作,并且對所生產的氧艙安全性能負責;
(2)生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所生產的氧艙安全質量*責任人;
(3)從事氧艙的設計、審核和審批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能力,對氧艙的設計、審核、審批工作質量負責;
(4)從事氧艙制造、安裝、改造與維修、檢測人員,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有許可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并且對所進行的制造、安裝、改造與維修、檢測工作質量負責。
1.10.3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和有關技術機構及其人員
(1)從事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無損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和有關技術機構應當接受各級質監部門的監督,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方能夠從事核準范圍內的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無損檢測工作;
(2)檢驗機構和有關技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機構從事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無損檢測質量的*責任人;
(3)檢驗、檢測人員(含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無損檢測等人員)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取得許可資格后,方能夠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
(4)檢驗機構和有關技術機構對所出具的報告、證書(含設計鑒定報告、監督檢驗證書、定期檢驗報告、無損檢測報告等)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1.10.4 使用單位及其人員
(1)使用單位應當接受各級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對氧艙的購置、使用登記、使用、操作、維護、報廢處理、年度檢查、申報定期檢驗等氧艙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運行負責;
(2)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氧艙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人;
(3)氧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操作、維護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業人員資格后,方能夠從事使用安全管理和操作、維護工作;
(4)氧艙的操作、維護人員對所進行的操作、維護工作質量負責。

二、材料
2.1 通用要求
(1)艙體以及承壓部件采用的金屬材料應當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規定;
(2)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對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彎頭、三通、閥門、法蘭等)有制造許可要求的,應當采用許可產品;
(3)艙體、觀察窗、照明窗等采用的有機玻璃材料,應當符合澆鑄型有機玻璃管材、板材的產品標準一等品要求;材料制造單位應當按件或者按批次出具產品質量證明書;
(4)氧艙管道采用非金屬管道的,其材料應當為無毒和具有抗氧化性能;
(5)艙內物料在氧艙工作條件(壓力、呼吸氣濃度、濕度、溫度等規定條件,下同)下,應當滿足難燃、阻燃和抗靜電性能的要求;制造單位應當購買具有難燃、阻燃處理和抗靜電性能質量證明的產品;
(6)氧艙以及壓力容器內壁噴涂的防銹涂料,應當是滿足相關醫療衛生技術規范要求的無毒型涂料;
(7)潤滑材料以及液壓介質不得使用油脂或者易燃、易氧化材料;
(8)密封材料(密封圈、墊等)應當采用抗氧化能力強、密封性能好的材料;
(9)電氣系統的設備、儀器、儀表、電氣元器件等,應當符合GB9706.1《醫用電氣設備 *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10)所采用的電線(纜)應當符合GB5023《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的要求;單芯屏蔽線、雙芯屏蔽線應當符合JB8734《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電線和軟線》的要求;高氣壓艙、減壓艙內所采用的電線(纜)應當采用符合 GB/T 19666《阻燃和耐火電線電纜通則》的要求;
(11)接地裝置的埋地部分材料應當采用銅合金或者不銹鋼材質。
2.2 無縫鋼管
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采用的無縫鋼管,應當符合GB/T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的要求。
2.3 不銹鋼無縫鋼管和銅合金管
除本規程第2.2規定以外的管道材料,不銹鋼無縫鋼管應當符合GB/T14976《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的要求。銅合金管應當符合GB/T1527《銅及銅合金拉制管》的要求。
2.4 高海拔試驗艙采用的材料
應當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以及GB27513《載人低壓艙》、設計文件的要求。
2.5 材料代用
(1)氧艙制造、安裝過程中,對影響氧艙安全性能的承壓零、部件以及電氣裝置、設備、儀器、儀表、元件器件等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經由原設計人員確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且應當在竣工圖樣上詳細記錄;
(2)氧艙改造過程中,對影響氧艙安全性能的承壓零、部件以及電氣裝置、設備、儀器、儀表、元件器件等的代用,事先應當由原設計人員確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且應當在改造質量技術資料中詳細記錄;如果對非本單位制造的氧艙進行改造時,材料代用可由承擔氧艙改造的單位設計人員確認,技術負責人批準;
(3)氧艙制造、安裝、改造過程中,材料代用涉及本規程第3.7.2規定的,應當將材料代用資料提交承擔設計文件鑒定工作的機構進行鑒定。

三、設計
3.1 設計文件內容
氧艙的設計文件主要包括設計計算書和設計說明書、設計總圖和主要承壓元件圖、艙內布置圖、壓力調節系統圖、呼吸氣系統圖、電氣系統圖、艙內環境調節系統圖、水噴淋消防系統圖、氧艙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及其其他設計文件等。
3.2 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設計要求
氧艙的設計除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1)金屬材料氧艙艙體以及承壓部件設計應當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以及GB 150《壓力容器》的規定;
(2)氧艙管道設計應當滿足GB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
(3)移動式醫用氧艙的設計應當考慮艙體、管道的慣性力載荷、熱脹冷縮,機械振動、外力沖擊等走行裝置在運送過程中所產生的情況,還應當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4)高海拔試驗艙的設計應當考慮到低溫、濕度以及低氣壓對氧艙安全性能的影響因素;
(5)氧艙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GB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以及醫療衛生、消防規范的要求;
(6)氧艙電氣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GB9706.1《醫用電氣設備》*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7)氧艙通艙件(需要在艙內、外部連通的零、部件)的設計,應當考慮到氣密性能、絕緣性能、保溫等影響因素。
3.3 設計基本要求
3.3.1 壓力
(1)設計壓力,是指設定的氧艙頂部的zui高壓力,與相應的設計溫度一起作為設計載荷條件, 其值不低于工作壓力;
(2)zui高工作壓力,是指氧艙艙體、承壓部件以及人員、動物進行艙內活動等條件下規定的所允許承受zui大壓力載荷。
3.3.2 溫度
(1)設計溫度,是指氧艙在工作條件下所設定的zui高和zui低溫度范圍;
(2)zui高(zui低)工作溫度,是指氧艙在進艙人員、動物進行艙內活動等條件下規定運行的溫度范圍。
3.3.3 結構
(1)氧艙艙體基本結構形式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則;
(2)單個醫用空氣加壓氧艙(含治療艙和過渡艙)的額定進艙人數應當不大于12人;
(3)有機玻璃材料氧艙筒體不允許開孔等導致應力集中、突變的結構形式,安全系數不應當小于15,并且不得使筒體承受加壓介質以及軸向端面密封所需載荷以外的其他載荷;
(4)有機玻璃管材、板材的物理、力學性能應當符合表3-1、表3-2的規定,管材的zui大、zui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應當不大于公稱壁厚和公稱厚度的10%;

表3-1 有機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學性能指標
表3-2 有機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學性能指標

(5)移動式醫用氧艙與走行裝置連接結構的慣性力載荷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第3.10.1.1條的規定轉換為等效靜態力。
3.3.4 壓力調節系統
(1)壓力調節系統的壓力介質質量要求應當滿足表3-3要求;
表3-3 壓力介質質量要求

(2)壓力調節系統的氣體壓縮設備提倡選用無油潤滑壓縮機;
(3)壓力調節系統的壓力介質儲備量除應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使用頻次以及額定人員進艙活動用氣量的需要;
(4)采用氣、電動調節閥門的,應當配置一套手動機械閥門;
(5)醫用空氣加壓氧艙(多人艙)的艙內、外應當設置應急排氣裝置;
(6)氧艙為多艙室的,每個艙室應當分別設置獨立的壓力調節裝置;
(7)除排氣管道采用無縫鋼管以外,其他管道應當采用不銹鋼、銅合金材料;
(8)高海拔試驗艙為二個以上艙室的,應當分別設置獨立的壓力調節裝置,并且還應當設置兩組以上的抽真空設備,每組抽真空設備應當滿足各個艙室在不同壓力下用氣量的要求。
3.3.5 呼吸氣系統
(1)呼吸氣系統所提供的呼吸氣體應當滿足人員在艙內活動的呼吸氣體需要zui大用量和流量的要求;呼吸氣體質量指標(氣體組成、濃度、濕度)應當符合相關醫療衛生規范的規定;
(2)呼吸氣管道設計壓力高于0.8MPa的,所設置的閥門應當為漸開式閥門。
3.3.6 電氣系統
(1)設置在艙內的設備、裝置、儀器、元器件、電線(纜)等在氧艙工作條件下,不得產生過載和電火花現象,所配置的開關應當為感應式開關,并且在艙外還應當配備電流過載保護裝置; (2)醫用空氣加壓氧艙應當設置艙內外對講、應急呼叫等通訊裝置,應急呼叫裝置應當在控制臺上設置應急呼叫聲光報警,聲光報警信號僅能由操作人員切斷;各個艙室設置的對講裝置與控制臺之間,應當具備不間斷雙路對講通訊功能,艙內對講裝置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開關,不允許使用無線對講裝置;
(3)醫用氧氣加壓艙和移動式醫用氧艙內部除設置對講、應急呼叫通訊裝置以及信號傳感器外,不允許設置其他電器裝置;
(4)醫用空氣加壓氧艙配備的視頻裝置應當設置在氧艙外部,并且能夠與艙內有效隔絕和密封;
(5)醫用空氣加壓氧艙應當設置隔離變壓器、電流過載保護等裝置;
(6)醫用氧氣加壓艙應當設置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7)氧艙的照明裝置設計應當采用艙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裝置與艙內應當能夠有效隔絕和密封,并且還應當設置應急照明裝置;
(8)氧艙設置有應急電源裝置的,應急電源裝置應當具有過載保護功能,在供電網路中斷時能夠自動啟動。
3.3.7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
(1)氧艙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空氣調節、制冷、制熱、加濕)的設計,應當滿足氧艙工作條件和相關醫療衛生規范的要求;
(2)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的驅動、控制以及加熱、制冷(蒸發器除外)等裝置應當設置在艙外,還應當配置電流過載保護裝置,其控制裝置應當設置在氧艙控制臺上,不得采用無線遙控裝置。
3.3.8 消防系統
(1)氧艙艙內、外部應當設置符合相關消防要求的器材、設施;
(2)氧艙設計有水噴淋消防系統的,每個艙室應當設置獨立的水噴淋控制裝置;水噴淋消防系統的啟動氣源(啟動壓力)、儲水罐、管道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3)水噴淋消防系統應當在艙內、外均設置控制閥門;
(4)水噴淋消防系統的管道應當采用不銹鋼材料。

3.3.9 安全保護裝置
(1)氧艙所設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2)氧艙的每個艙室應當設置不少于2只相同規格的彈簧式安全閥,不作為治療、訓練、試驗用途的過渡艙也應當設置1只彈簧式安全閥;
(3)艙門(外開式快開門結構的)、遞物筒(治療艙與過渡艙之間采用suang開門結構除外)應當設置安全聯鎖裝置;
(4)氧艙應當設置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4Ω;
(5)氧艙應當配置與測量介質相匹配的壓力測定、顯示裝置;氧艙為二個以上艙室的,每個艙室應當至少配置2臺壓力測定、顯示裝置,其中1臺應當為機械指針式壓力表;
(6)氧艙應當配置具備自動報警、記錄功能的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為多艙室設置時,應當對每個艙室內呼吸氣體濃度進行測定、記錄;
(7)移動式醫用氧艙的接地裝置應當與走行裝置的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接,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10Ω,連接還應當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當走行裝置處于靜止狀態時,移動式醫用氧艙還應當設置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4Ω;
(8)在控制臺上應當設置氧艙運行數據(包括呼吸氣濃度、呼吸氣壓力、氧艙工作壓力、濕度、溫度等)自動記錄裝置;
(9)艙內氣體組成有分析要求的,應當設置滿足氣體組成分析要求的氣體分析裝置,并且還應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配置相應的過濾和限流裝置。
3.4 安裝設計要求
氧艙的設計文件中,應當明確規定以下氧艙安裝要求:
(1)氧艙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安裝位置應當避免有可能聚集油脂污染的地點,并且壓力調節系統應當安裝在地面一層的建筑物內(單人艙、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除外);
(2)壓力調節系統的設備不得與氧艙安裝在同一房間內;
(3)壓力調節系統進氣口的安裝,應當考慮到避開各種對人體有害的污染源;
(4)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設備、裝置、管道等工作環境溫度低于零度時,應當采取保溫措施;
(5)氧艙排出廢呼吸氣體的管道出口的安裝,應當考慮管道出口與油脂、火源等危險源的安全距離;
(6)醫用空氣加壓氧艙(多人艙)應急排氣裝置的排氣口應當設置在室外;
(7)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供氧管道應當按照一定方向傾鈄(傾鈄角3/1000)安裝,并且在zui低點設置排水閥門;
(8)電線(纜)的敷設,應當為管溝、架空敷設,并且采用金屬保護套管(除電網供電電纜外);強、弱電線(纜)盡量避免在同一管溝敷設,如果必須在同一管溝敷設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不得接觸式交叉敷設;敷設時,電線(纜)和金屬保護套管彎曲成型后的彎曲半徑應當大于金屬套管允許的zui小彎曲半徑;
(9)電氣系統的設備、裝置、儀器、電線(纜)金屬保護套管等應當與氧艙接地裝置連接;
(10)高海拔試驗艙的進氣口安裝時,應當設置在離地面高度3 m以上的位置,并且在進氣口前應當設置空氣凈化裝置(進艙的空氣的塵顆粒度不大于10 μm)和避開污染源。
3.5 設計使用年限
氧艙設計時,應當根據氧艙的技術特性和以下原則,確定氧艙設計使用年限:
(1)有機玻璃材料氧艙艙體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大于使用次數超過5000次或者氧艙出廠以及艙體更換后5年(以先達到者的為限);
(2)金屬材料氧艙艙體的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綜合考慮失效模式、經濟性、使用經驗、使用情況等相關因素進行確定;
(3)電氣裝置、儀器、儀表、電線(纜)以及電器元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當滿足相應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6 設計文件鑒定
氧艙的設計實施設計文件鑒定制度。設計文件鑒定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或者有關技術機構(以下簡稱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承擔。
制造和改造單位在氧艙投產、改造前,應當完成氧艙設計文件的鑒定,不得將未經鑒定或者鑒定未通過的設計文件用于氧艙制造、改造。
3.6.1 設計文件鑒定范圍、要求和內容
3.6.1.1 設計文件鑒定范圍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范圍為氧艙艙體、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消防系統和安全保護裝置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內容。
3.6.1.2 設計文件鑒定要求
(1)正在申請氧艙制造(含改造,下同)許可的單位,如果其制造許可申請已受理,并且在受理有效期內,可以申請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2)境外氧艙制造單位在辦理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前,應當將設計文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進行設計文件鑒定,設計文件鑒定通過后,方能夠進行制造許可鑒定評審。

3.6.1.3 設計文件鑒定基本內容
制造和改造設計文件鑒定,按照以下相應要求進行:
(1)審查設計的氧艙是否在制造、改造資質許可范圍內;
(2)查閱設計文件是否齊全、完整;
(3)審查設計文件所執行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是否現行有效,設計圖樣是否符合相應制圖標準的要求,設計文件中的簽署是否完整;
(4)設計總圖,審查編制的零件表、技術特性表、接口表、技術要求、人均艙容、無損探傷、熱處理以及耐壓試驗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5)設計計算書,審查設計依據、設計參數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6)主要承壓零部件圖,審查艙門、遞物筒、安全聯鎖裝置、觀察窗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7)艙體以及艙內布置圖,審查艙體的布置,艙內主要部件的布置,艙內物料以及消防器材的選用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8)壓力調節系統圖和呼吸氣系統圖,審查系統原理,系統的設備、儀表、管道元件等的選用以及數量、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耐壓試驗壓力和試驗介質,管道安裝和焊接、無損檢測、清洗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9)電氣系統圖,審查系統原理,系統設備、裝置、儀器、元器件、電線(纜)等的選用以及數量、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系統供電電源的種類,動力設備以及控制臺的功率,由控制臺供電的設備、裝置電源種類,系統設備、裝置、儀器、元器件、電線(纜)安裝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10)艙內環境調節系統圖,審查系統原理,系統的設備、裝置、儀器、儀表的選用以及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11)消防系統圖(適用于采用水噴淋消防系統的氧艙設計),審查裝置原理,裝置的設備、儀表、管道等的選用以及數量、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管道的耐壓試驗壓力和試驗介質,管道安裝、焊接、清洗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12)安全保護裝置,審查安全保護裝置的數量、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檢驗試驗條件等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13)氧艙安裝,審查氧艙安裝的電氣裝置、儀器、儀表的接地,電介質耐壓強度,絕緣電阻,漏電流,進艙裝置、儀器的電壓,通艙件的密封,各種密封墊片、潤滑脂、防腐涂料材質等安裝要求是否齊全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14)氧艙的不同型式、用途,根據氧艙的技術特性對本規程未提出的其他涉及安全性能的內容進行鑒定。
3.6.2 設計文件鑒定程序
設計文件鑒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出具鑒定報告等。
3.6.2.1 申請
氧艙投產前,制造(含改造單位,下同)單位應當向承擔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提交《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見附件A)和以下設計文件資料(一式兩份):
(1)設計說明書和圖樣目錄,包括設計依據,氧艙規格、型號,技術文件和圖樣編號,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和技術負責人,設計圖樣目錄等;
(2)艙體設計計算書,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參數,筒體厚度計算,封頭厚度計算,承壓零部件相關計算,支座的計算,安全閥選型以及泄放量計算,設計使用年限等;
(3)設計總圖和主要承壓零部件圖,包括材料、零、部件表,技術特性表,接口表,技術要求,人均艙容,無損探傷、熱處理、耐壓試驗要求和艙門,遞物筒以及安全聯鎖裝置,觀察窗、照明窗、艙內封頭和艙門等主要承壓零部件圖;
(4)艙內布置圖,包括艙內物料、消防器材和艙內主要設施、部件布置等;
(5)壓力調節系統圖,包括壓力調節系統的設備,管道,安全附件,壓力顯示和記錄裝置,系統工作原理,各管道段耐壓試驗參數和安裝要求等;
(6)呼吸氣系統圖,包括呼吸氣系統的設備,管道,安全附件,呼吸裝置,加濕裝置,壓力、濕度、流量顯示和記錄裝置,呼吸氣濃度測定裝置,系統工作原理,各管道段耐壓試驗參數和安裝要求等;
(7)電氣系統圖,包括供電電源的種類、動力設備以及控制臺的功率、隔離變壓器容量、配電線路型號和截面積規格,電線(纜)敷設與安裝接線技術要求,應急電源容量計算,對講裝置、應急呼叫裝置、視頻設備、照明裝置和生物電裝置以及氧艙運行數據自動記錄裝置的要求等;
(8)艙內環境調節系統圖,包括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的設備,管道,制熱、制冷裝置,溫度控制裝置,溫度顯示和記錄裝置,系統工作原理和安裝要求等;
(9)消防系統圖,包括水噴淋消防系統的儲水罐,輸水管道,壓力顯示裝置,控制閥門,系統工作原理,水噴淋消防系統試驗參數和安裝要求等;
(10)氧艙安裝、使用說明書及其其他設計文件,包括氧艙安裝要求,維護說明,使用的主要要求,操作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有機玻璃艙體,非金屬材料,電氣元器件,測試儀器儀表的使用年限等。
3.6.2.2 受理
(1)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收到制造單位提交的《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和設計文件資料后,應當對制造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是否完整、齊全進行審查;
(2)制造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不完整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制造單位補齊;
(3)制造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完整、齊全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應當在《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并且應當將其中一份返回制造單位。

3.6.2.3 鑒定
(1)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制定“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細則”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質量記錄表、卡,規范設計文件鑒定工作;
(2)設計文件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細則”和相應管理制度進行鑒定工作,并且在相關工作質量記錄表、卡上記錄鑒定情況和簽字。
3.6.2.4 出具鑒定報告
3.6.2.4.1 鑒定結論
設計文件鑒定結論,分為“修改設計”、“鑒定通過”、“鑒定未通過”。
(1)“修改設計”為設計文件中個別設計部分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修改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向制造單位告知需要修改的內容,制造單位針對提出的問題修改設計文件;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對修改部分重新進行鑒定;
(2)“鑒定通過”為設計文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規定的,設計文件能夠用于氧艙制造、改造;
(3)“鑒定未通過”為設計文件存在有重大隱患,嚴重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規定的,設計文件不能夠用于氧艙制造、改造;設計文件鑒定機構應當向制造單位書面說明設計文件鑒定未通過的原因或者情況。
3.6.2.4.2 鑒定報告
(1)設計文件鑒定機構一般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不應當超過30個工作日)完成全部設計文件鑒定工作,出具《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見附件B);
(2)設計文件鑒定結論為“鑒定通過”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除出具《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外,還應當在設計計算書、設計總圖、艙內布置圖、壓力調節系統圖、呼吸氣系統圖、電氣系統圖、艙內環境調節系統圖、消防系統圖上加蓋設計鑒定印章;
(3)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在完成全部設計文件鑒定工作后,應當及時將加蓋設計鑒定印章的設計文件(一套)和《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一份)寄送制造單位。
3.7 設計文件修改
3.7.1 一般修改
對“鑒定通過”的設計文件提出一般修改時,由制造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向原設計人員提出修改建議,由原設計人員進行修改和確認,并且還應當由制造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7.2 需要重新鑒定的修改
制造單位對“鑒定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以下情況修改時,應當按照本規程第3.6.2條的規定對修改部分的設計文件進行重新鑒定。
(1)承壓部件(如艙體、艙門、遞物筒、觀察窗、照明窗等)、主要支承件的設計修改;
(2)壓力調節系統和呼吸氣系統(如呼吸氣供應源裝置、氣體壓縮設備等)的設計修改;
(3)強度較低材料替代強度較高材料的;
(4)厚度較小材料替代厚度較大材料的;
(5)管道元件公稱外徑不同于原設計公稱外徑的;
(6)電氣系統(如供電電源,動力設備,隔離變壓器容量,配電線路型號和截面積規格,由控制臺供電的系統、設備的電源種類等)的設計修改。
3.8 特殊規定
氧艙設計,沒有相應的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而采用標準、境外標準時,制造單位應當將或者境外標準轉化,制定為企業標準,并且應當將企業標準報送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特種設備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結果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用于設計。

四、制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單位的要求
(1)制造單位依據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建立氧艙制造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實施;
(2)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制造氧艙;
(3)氧艙制造過程實施氧艙制造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未經制造監檢的氧艙,不得出廠;
(4)制造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產品質量技術檔案,產品質量技術檔案至少包括設計文件以及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出廠質量技術資料、監檢的相關資料等。
4.1.2 出廠技術資料
氧艙出廠時,制造單位向使用單位至少提供以下產品技術資料: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2)氧艙竣工圖樣(包括設計總圖、艙內布置圖、壓力調節系統圖、呼吸氣系統圖、電氣系統圖、艙內環境調節系統圖、消防系統圖等),竣工圖樣應當蓋有設計文件鑒定章,并且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標注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審核人的簽字和“竣工圖”字樣);如果制造過程中發生了設計文件一般修改、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應當在竣工圖樣上做出清晰標注,標注處還應當有修改人的簽字以及修改日期;
(3)氧艙產品合格證(含《氧艙產品數據表》,見附件C);
(4)質量證明文件(至少應當包括材料、零部件、外購件、外協件、艙內物料的產品質量證明資料,制造過程中的檢查、檢測、試驗等記錄、報告,產品質量計劃等資料和產品銘牌復印件);如果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制造單位的檢驗印章;
(5)《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6)氧艙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7)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除醫用氧艙外,其他氧艙艙型需要提供)。
4.1.3 產品銘牌
制造單位應當在氧艙的顯著部位設置產品銘牌,并且采用中文(也可采用中英文對照)和單位。產品銘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和型號;
(2)制造單位名稱;
(3)制造單位許可制造許可證編號和許可級別;
(4)產品標準;
(5)加壓介質;
(6)zui高工作壓力;
(7)zui高(zui低)工作溫度;
(8)呼吸氣體化學元素符號;
(9)產品編號;
(10)設備代碼(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附件D的規定);
(11)制造日期;
(12)額定進艙人數;
(13)人均艙容m3/人(設置多艙室的,應當分別標示各艙室人均艙容);
(14)艙體重量;
(15)設計使用年限。
銘牌上還應當留有標注使用登記證編號的位置。

4.2 焊接、外觀和組裝、無損檢測、熱處理的要求
4.2.1 基本要求
艙體焊接、外觀和組裝、無損檢測、熱處理除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除設計文件要求以外,氧艙不需要制備產品焊接試件(板);
(2)除設計文件要求以外,氧艙的無損檢測方法主要采取射線檢測(RT)和磁粉檢測(MT);氧艙艙門門框對接縱焊縫應當進行100%比例的射線檢測;氧艙艙門門框與封頭,遞物筒接管與筒體、觀察窗法蘭與筒體、照明窗法蘭與筒體焊接的角焊縫應當進行100%比例的磁粉檢測;氧艙設置有二個以上艙室的,隔艙封頭與筒體焊接采取角焊縫焊接結構的應當進行100%比例的磁粉檢測;
(3)除設計文件要求外,醫用空氣加壓氧艙艙內壓力調節系統承壓管道接頭焊縫可以不進行無損檢測;醫用氧氣加壓艙(單人艙)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外部管道焊接接頭射線檢測比例不小于5%,射線檢測技術等級不低于AB級,合格級別不低于Ⅲ級;
(4)氧艙射線檢測、磁粉檢測按照JB/T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執行,射線檢測技術等級不低于AB級,合格級別不低于Ⅲ級;磁粉檢測合格級別為Ⅰ級。
4.2.2 非金屬材料承壓部件外觀和組裝、熱處理的要求
(1)有機玻璃材料承壓部件的外觀不得存有劃痕、銀紋、氣泡等缺陷;
(2)有機玻璃材料承壓部件組裝時,不允許有開孔,不得施加除承受加壓介質以及軸向端面密封所需載荷以外的其他載荷;
(3)有機玻璃材料承壓部件的消除殘余應力熱處理工作可以由材料供應方進行,材料供應方應當向制造單位提供熱處理記錄和報告。
4.3 耐壓試驗
4.3.1 基本要求
(1)耐壓試驗前,氧艙各連接部位的緊固件應當裝配齊全和緊固;
(2)氧艙設置有二個以上艙室的,應當對各艙室分別進行耐壓試驗,當各個艙室耐壓試驗符合要求后,方能進行氧艙的整體耐壓試驗;
(3)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管道耐壓試驗應當按照各個系統壓力試驗的要求分段進行,符合要求后,再對系統進行全系統耐壓試驗;
(4)耐壓試驗設置的壓力表應當采用2臺相同量程、精度和在檢定有效期內,測量范圍為試驗壓力2~3倍的壓力表,并且安裝在氧艙頂部便于觀察的位置;
(5)耐壓試驗的試驗環境和介質溫度應當大于5℃;
(6)耐壓試驗保持壓力期間,不允許采用加壓的方式保持壓力恒定;
(7)耐壓試驗過程中,不得帶壓緊固螺栓或者向承壓件施加外力,試驗區域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試驗場地內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試驗場地;
(8)耐壓試驗出現不合格時,應當進行返修,返修后應當重新進行耐壓試驗。
4.3.2 耐壓試驗種類
氧艙耐壓試驗分為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金屬材料氧艙(高海拔試驗艙除外)進行液壓試驗,有機玻璃材料氧艙進行氣壓試驗。
4.3.3 耐壓試驗壓力
耐壓試驗的壓力應當符合表4-1的規定:
表4-1 耐壓試驗的壓力

注4-1:表中為設計壓力。
4.3.4 液壓試驗
(1)液壓試驗介質為潔凈的水,避免油脂污染,液壓試驗符合要求后應當采用壓縮空氣將水漬清除干凈;
(2)液壓試驗前,艙內應當充滿介質,排凈氣體,艙外部表面應當保持干燥;
(3)液壓試驗過程中應當無異常響聲、無滲漏、無可見變形。
4.3.5 氣壓試驗
(1)氣壓試驗介質應當為干燥潔凈的氮氣或者空氣,避免油脂污染;
(2)氣壓試驗應當使用檢漏液進行撿漏,試驗過程中應當無異常響聲、無泄漏,無可見變形。
4.4 氣密性試驗
氧艙氣密性試驗應當在耐壓試驗符合要求以及艙內管道、電氣元器件、儀器、裝置、電線(纜)、艙內物料等安裝完成后進行。氣密性試驗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氣密性試驗所使用的介質符合本規程第4.3.5(1)的規定,試驗壓力為氧艙的zui高(zui低)工作壓力,氣密性試驗保壓時間、泄漏率滿足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2)氧艙設置二個以上艙室的,對逐個艙室分別進行氣密性試驗,當各個艙室氣密性試驗符合要求后,方能進行氧艙整體氣密性試驗;
(3)艙內管道氣密性試驗應當單獨進行,試驗壓力為該管道的zui高(zui低)工作壓力,保壓時間和泄漏率應當滿足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4.5 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
(1)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安裝時,應當固定牢靠,具有良好的接地導電性;
(2)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應當進行脫脂處理,脫脂處理后進行清洗和吹掃,并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3)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的密封元件應當采用紫銅或者聚四氟乙烯等材料,不得采用鋁、尼龍等易氧化、不耐燃材料以及石棉制品等材料;
(4)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的彎頭不允許采用直角焊接彎頭;
(5)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艙內壓力介質和呼吸氣體進、出口應當進行有效隔離,避免氣體短路;
(6)手動應急排氣裝置的設置位置、警示標志(含開、關方向標志)、泄壓至0.01MPa的時間應當滿足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7)控制臺內設置的呼吸氣系統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屬材料管子。
4.6 電氣系統
(1)進入艙內儀器、裝置等電氣設備的工作電壓應當采用安全電壓,滿足在氧艙工作條件下,不產生過載和電火花的要求;
(2)艙內敷設的電線(纜)應當采用暗裝形式,并且帶有金屬保護套管;金屬保護套管的內徑應當大于電線(纜)外徑的2倍,管口距電器元件進線處距離應當不大于100mm,在管口應當加裝防磨塞(軟管接頭);艙內敷設的電線(纜)不允許有中間接頭,與電器元件連接接頭應當采用焊接形式,并且裹以絕緣材料,各接頭位置應當相互錯開;
(3)照明裝置與照明窗有機玻璃應當保持適當距離,防止有機玻璃材料加速“劣化”;
氧艙的照明設計為自然光照明的,不允許安裝任何照明裝置;
(4)應急電源裝置在供電網路中斷自動啟動后,應當保持應急照明、應急呼叫、艙內外對講和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等裝置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30min;
(5)醫用氧氣加壓艙設置的人體靜電接地裝置應當與人體有良好的接觸性能,不易脫落;
(6)移動式醫用氧艙的對講裝置、應急呼叫裝置等的電線(纜)連接接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運送過程中受到熱脹冷縮,機械振動,外力沖擊等情況造成損壞和脫落;
(7)高海拔試驗艙艙內的對講裝置、應急呼叫裝置、生物電裝置、電線(纜)等電氣元器件應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出現“結露”現象,造成短路。
4.7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
(1)在氧艙工作條件下,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的驅動電機應當滿足額定電壓90%時能夠啟動,額定電壓110%時不得產生負荷過載情況;
(2)氧艙的設計有絕熱要求的,應當對艙體進行內、外部防銹處理,絕熱層采用的材料應當滿足對人體、環境無害和消防的要求;
(3)氧艙濕度測定傳感器的采集口應當與進氣口保持適當的距離,保證測定濕度數據的準確性。
4.8 消防系統
(1)醫用空氣加壓氧艙設置消防器材或者水噴淋消防系統的,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出相應標志(如“消防器材”、“消防裝置啟動閥門”等);
(2)設置水噴淋消防系統的氧艙,水噴淋消防系統應當滿足啟動響應時間不大于3s,噴水強度大于50L/m2·min,同時向各艙室供水時間大于1min的要求。
4.9 出廠要求
氧艙出廠時,除艙體外部在安裝現場連接的各個系統管道,控制臺連接各系統部件的管道,艙群的各個艙體之間焊接等工序需要在安裝現場施工的以外,其他氧艙的相關制造工序均應當在制造單位內完成,不得將氧艙的制造工序安排在安裝過程中進行。

五、安裝
5.1 基本要求
(1)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氧艙的安裝;
(2)安裝過程實施安裝監檢,未經安裝監檢的氧艙不得投入使用;
(3)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不含筒體的部分材料為有機玻璃)、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安裝過程不實施安裝監檢;
(4)安裝單位在氧艙安裝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氧艙出廠質量技術資料和安裝施工方案等資料;使用單位應當對上述資料進行查閱,并且對安裝施工方案進行確認;
(5)安裝單位在氧艙安裝時,不得安裝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以外的其他附加設備、裝置、儀器、儀表和艙內物料等,不得改變工作介質、運行參數和減少人均艙容以及改變氧艙用途;
(6)高氣壓艙、減壓艙、高海拔試驗艙的安裝除應當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其工作條件下的使用要求。
5.2 安裝告知
安裝單位在氧艙安裝施工前,應當向使用單位所在地質監部門書面告知,并且提供下列資料: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2)產品合格證;
(3)壓力容器(含承壓部件)的產品質量證明資料;
(4)《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
(5)安裝施工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5.3 安裝施工現場
(1)安裝單位在安裝施工現場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作業和檢測人員(焊工、電工、無損檢測人員、檢驗人員等)、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等),配備相應的安裝設備以及檢驗檢測、試驗裝備;
(2)安裝單位根據安裝施工的實際情況建立臨時庫房,安裝施工用焊接材料、管道元件、電氣元器件等相關零、部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保管和存放;
(3)有可能接觸高濃度氧氣的安裝施工現場,在安裝過程中嚴禁油脂污染。
5.4 安裝施工要求
5.4.1 艙體、壓力容器
(1)艙體、壓力容器、管道安裝質量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2)艙體、壓力容器、管道以及設置的可移動的金屬材料裝置、部件應當進行等電位處理;
(3)有機玻璃材料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的艙體應當固定牢靠,防止艙體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移動。
5.4.2 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
(1)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氣體壓縮、凈化等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并且采取有效的防止震動和降低噪音措施,配置的安全附件、防護罩應當安裝齊全;
(2)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管道在施工現場彎制時,應當采用機械方式,彎曲半徑應當大于4倍管子外徑,嚴禁敲擊成型;管道所采用的彎頭應當為沖壓成型,彎頭材料應當與管子材質相匹配;銅和不銹鋼材料的管道不允許熱彎成型;
(3)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管道(排放管道除外)焊接接頭射線檢測比例應當不小于5%;射線檢測技術等級不低于AB級,合格級別不低于Ⅲ級;
(4)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使用的管道元件在安裝前應當進行脫脂處理,脫脂處理后應當進行吹掃和清洗;
(5)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采用管溝方式敷設的,不得與電線(纜)同溝安裝,管溝內應當通風良好,不得有油脂污染;管溝與電線(纜)溝之間或者交叉時,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6)呼吸氣體供應源的設備、裝置應當安裝在場地或者獨立房間內,場地或者獨立房間的通風、照明、電器防爆、禁油、消防等應當滿足GB 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
(7)呼吸氣系統排廢氣放散口應當呈倒“U”形,并且高出地面3m,在排廢氣放散口附近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注“嚴禁煙火”標志;
(8)氧艙外部環境溫度低于零度的,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的設備、裝置、管道等應當采取有效的保溫措施;
(9)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安裝后,應當進行表面防腐處理、涂色和標注介質流向標志;
(10)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安裝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應當先對各個裝置、管段進行,符合要求后,再進行系統氣密性試驗。
5.4.3 電氣系統
5.4.3.1 電線(纜)接頭
(1)電氣系統的電線(纜)接頭應當采用冷壓壓接或者焊接的方式,其接頭處還應當進行絕緣處理;
(2)電線(纜)的接頭采用冷壓壓接方式的,應當壓接緊密,表面不得有裂紋,保證壓接深度和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
(3)電線(纜)的接頭采用焊接方式的,應當在焊接前制成環形接頭后,再進行焊接;
(4)各電線(纜)的接頭的位置應當相互錯開有效距離。
5.4.3.2 警示標志
在氧艙控制臺以及電氣柜、配電柜(板)、電氣開關等強電接入端子位置,應當標示紅色警示標志。
5.4.3.3 其他電氣裝置
電流過載保護、隔離變壓器、應急電源、對講、應急呼叫、照明(含應急照明)、視頻、生物電等設備、裝置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安裝。
5.4.4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
(1)采用軟軸驅動溫度調節設備風扇的,軟軸通過艙體的部件和艙體的開孔部位應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艙內環境調節系統通過艙體的制冷管路應當為連續結構,在穿過保溫(冷)層時不得形成“冷橋”現象。
5.4.5 消防系統
(1)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水噴淋消防系統儲水罐應當進行內部防腐處理;
(2)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水噴淋消防系統儲水罐、啟動氣源等裝置的安裝應當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5.5 氧艙艙群的安裝
5.5.1 氧艙艙群
氧艙艙群是指以下情況之一的,需要在安裝施工現場進行組焊、檢查、檢測、試驗工作的氧艙:
(1)二臺或者以上的單獨氧艙安裝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同一套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一個控制臺進行控制和操作的;
(2)二臺或者以上的單獨氧艙由過渡艙連接,構成一組可以每臺單獨運行或者同時運行的。
5.5.2 氧艙艙群安裝的基本要求
(1)氧艙艙群在安裝施工現場組焊、檢查、檢測、試驗等過程的基本要求應當按照本規程第4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氧艙艙群二個艙的門框與門框對接環焊縫,應當進行100%比例的射線檢測;
(3)氧艙艙群安裝施工現場組焊后,應當按照本規程第4.4條的規定分別對各個現場組焊部件進行氣密性試驗。
5.6 安裝調試
(1)氧艙在安裝調試前,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第4.4的規定進行氧艙整體氣密性試驗;
(2)安裝工作完成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查調試;
(3)氧艙經過檢查調試后,根據實際情況和氧艙技術特性,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進行試運行;在氧艙檢查調試和試運行中發現的問題,安裝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記錄出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和重新檢查的結果,記錄應當存入氧艙安裝質量技術資料中。
5.7 安裝質量技術資料
安裝單位在氧艙安裝工作全部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安裝質量技術資料提供給使用單位。安裝質量技術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實施安裝監檢的);
(2)安裝施工方案;
(3)氧艙安裝平面圖;
(4)安裝檢查、檢測、試驗記錄、報告以及設計文件修改、材料變更等相關資料;
(5)安裝調試、試運行記錄、報告;
(6)《氧艙安裝數據表》(見附件D);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六、改造與維修
6.1 改造與維修的含義
(1)氧艙改造,是指在用氧艙與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不一致以及需要變更使用需求而改變原設計,對氧艙進行符合性改進和原有功能的調整;
(2)氧艙維修,是指在用氧艙的部分功能與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不一致,不需要改變原設計,僅進行現有部分功能的恢復或者更換配件。
6.2 基本要求
(1)氧艙的改造過程實施改造監檢,未經改造監檢的氧艙,不得重新投入使用;
(2)改造單位應當針對改造的實際情況和產品技術特性,編制改造施工方案;
(3)改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交改造施工方案以及相關氧艙的改造質量技術資料,使用單位應當對上述資料進行查閱,對改造施工方案進行確認;
(4)氧艙維修工作可以由使用單位根據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進行,也可委托制造單位和安裝、改造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進行;
(5)氧艙經改造后,使用單位在氧艙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規程第8.3條的規定,到質監部門逐臺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
6.3 改造告知
改造單位在氧艙改造施工前,應當向所在地質監部門書面告知。在告知時,應當向所在地質監部門、檢驗機構提交如下資料: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2)產品合格證和《氧艙安裝數據表》;
(3)《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4)改造施工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6.4 改造與維修的要求
氧艙改造與維修除符合本規程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涉及承壓部件需要現場組焊的,必須按照原焊接工藝施焊,如果焊縫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檢測方法、比例、射線檢測技術等級、合格級別需要滿足產品相應標準的要求;
(2)涉及承壓部件改造的,應當分別對各個承壓部件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3)氧艙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消防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改造與維修后,應當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與安全使用的要求。
6.5 改造施工現場、調試
氧艙改造施工現場、調試應當按照本規程第5.3、第5.6的規定執行。
6.6 改造與維修質量技術資料
施工單位在改造與維修施工過程中,應當作好各項施工記錄和檢查、檢測、試驗記錄、報告,在改造與維修工作結束后,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與維修質量技術資料。改造與維修質量技術資料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2)《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注6-1);
(3)改造部分的竣工圖樣;
(4)改造與維修的檢查、檢測、試驗記錄、報告以及相關質量技術資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注6-1:氧艙改造監檢的監督檢驗證書采用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格式。
6.7 特殊規定和禁止性要求
6.7.1 特殊規定
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不允許進行改造。有機玻璃材料艙體應當在達到使用壽命時,由制造單位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后的氧艙應當進行整體氣密性試驗。
在氧艙改造中,涉及到對原設計有以下情況的,應當按照本規程第1.8.1進行處理,或者按照第3.7.2的規定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1)改變艙體結構的;
(2)改變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的;
(3)在改造中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特殊結構形式的。
6.7.2 禁止性要求
(1)使用單位以及個人不得進行氧艙改造工作;
(2)氧艙改造與維修時,不得改變壓力介質、運行參數和減少人均艙容以及改變氧艙的用途;
(3)氧艙改造與維修時,不得添加和設置不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的設備、設施、裝置、儀器、儀表和艙內物料等。

七、監督檢驗
7.1 監檢含義
氧艙監檢,是指由檢驗機構在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過程中,在制造和施工單位質量檢查、試驗(以下簡稱自檢)結果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對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項目與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符合性所進行的驗證工作。
氧艙監檢工作分為制造、安裝和改造監檢,其中氧艙安裝監檢含移裝監檢。
7.2 基本要求
(1)氧艙的制造、安裝和改造過程應當實施監檢;
(2)氧艙監檢工作不能代替制造、施工單位的自檢;
(3)在實施監檢過程中,制造和施工單位與檢驗機構發生爭議時,制造和施工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訴,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
7.3 制造和施工單位、檢驗機構及其監檢人員義務與職責
7.3.1 制造和施工單位義務
(1)在氧艙的制造、安裝和改造前,制造和施工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出監檢申請;
(2)制造和施工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必要的監檢工作條件,及時提供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真實的相關質量技術資料、檢查、試驗記錄、報告等資料;
(3)制造和施工單位應當聯絡人員負責與檢驗機構聯絡,在需要監檢人員到現場確認的監檢項目時,聯絡人員應當提前通知監檢人員;
(4)未經制造、安裝和改造監檢的氧艙不允許出廠和投入使用;
(5)按照相關規定向檢驗機構支付監督檢驗費用。
7.3.2 檢驗機構及其監檢人員職責
(1)氧艙的制造監檢工作由制造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授權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氧艙的安裝和改造監檢工作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授權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2)承擔監檢工作的監檢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資格證書;
(3)實施監檢工作前,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結合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的實際情況和技術特性,基于制造和施工單位的產品質量計劃和安裝和改造施工方案確定監檢項目;
(4)承擔制造監檢工作的檢驗機構不得將制造監檢的監檢項目轉到安裝過程中進行;氧艙安裝監檢時,已實施制造監檢的監檢項目,承擔安裝監檢工作的檢驗機構不得進行重復性監檢;
(5)檢驗機構在監檢工作實施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制造和施工單位告知監檢項目、監檢人員名單和檢驗機構、監檢人員的相關資質、資格項目;
(6)技術機構應當定期對監檢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檢查監檢工作質量情況;
(7)監檢人員應當及時在工作見證資料上簽字(章)確認,填寫監檢工作記錄;
(8)檢驗機構及其監檢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生產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資料,并且對制造和施工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9)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統計年報表的內容要求,及時匯總、統計有關監檢工作的數據。

7.4 監檢程序
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監檢程序包括監檢申報,監檢資料審查,監檢的實施,出具監檢證書。
7.4.1 監檢申報
制造和施工單位在下述工作開始之*個工作日,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申報監檢,并且向檢驗機構提交監檢資料。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受理證明,開始試制產品;
(2)取得制造許可證后,開始制造產品;
(3)氧艙安裝、改造、移裝開始施工。
7.4.2 監檢資料審查
檢驗機構應當對制造、施工單位提交的監檢資料進行審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生產單位,予以補正。
制造、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氧艙監檢資料(注7-1)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書》(復印件);
(2)產品標準、設計文件、工藝文件、檢驗規程、產品質量計劃、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
(3)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任命文件;
(4)持證焊工一覽表(列出持證項目、有效期、鋼印焊工代號等),質量檢驗人員一覽表,無損檢測人員一覽表 (列出持證項目、級別、有效期、資格證編號等);
(5)合格分供(包)方名錄和評價報告以及評價資料[分供(包)方有制造行政許可要求的應當提交制造許可證的復印件];
(6)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7)產品質量證明資料,產品合格證(包括壓力容器、承壓部件);
(8)《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
(9)安裝、改造施工方案(包括施工人員一覽表,質量技術負責人,焊工、無損檢測人員、電工等人員的一覽表(注明資格證編號、持證項目、有效期限等),檢驗人員一覽表,施工設備、檢驗檢測儀器一覽表,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施工技術措施、施工計劃等);
(10)監檢工作需要的其他資料。
前款所列資料發生變更時,制造、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檢驗機構。
注7-1:氧艙制造監檢資料為(1)中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或者《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復印件)和(2)、(3)、(4)、(5)、(6)、(10)規定的資料 。氧艙安裝和改造監檢資料為(1)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書》(復印件)和(7)、(8)、(9)、(10)規定的資料。
7.4.3 監檢實施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結合氧艙技術特性和制造、安裝和改造的實際情況,基于制造和施工單位產品質量計劃和安裝和改造施工方案確定監檢項目,配備足夠數量的檢驗人員實施監檢工作。
7.4.4 出具監檢證書
監檢工作完成后,監檢項目均能夠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以下簡稱《制造監檢證書》見附件E)或者《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以下簡稱《安裝監檢證書》見附件F)。制造監檢結論符合要求的,在產品銘牌上打“TS”監檢鋼印。
7.5 監檢工作方式和監檢項目分類
7.5.1 監檢工作方式
氧艙監檢工作應當采取現場監督確認,監督檢查,自檢資料審查確認三種監檢工作方式。
7.5.2 監檢項目分類
監檢項目分為A類、B類和C類,具體要求如下:
(1)A類監檢項目,是指對氧艙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達到該類監檢項目時,制造和施工單位應當暫時停止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工作,監檢人員到現場監督該監檢項目的實施情況;其結果得到監檢人員現場確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后,方可以轉入至下一道工序;
(2)B類監檢項目,是指對氧艙安全性能具有關鍵作用的項目。在達到該類監檢項目時,監檢人員一般應當在制造、安裝和改造現場監督該監檢項目的實施;如果不能及時到達現場的,制造和施工單位在自檢結果合格后,可以轉入到下一道工序,監檢人員隨后應當對該監檢項目的自檢資料進行現場檢查確認;
(3)C類監檢項目,是指對氧艙安全性能有影響的重點項目。監檢人員通過審查制造和施工單位提交的相關自檢記錄、報告等檢驗試驗資料,對該監檢項目的結果進行審查確認。
7.6 監檢內容和基本要求
7.6.1 氧艙監檢基本內容
(1)通過相關質量技術資料和影響基本安全性能工序的審查、檢驗與見證,對制造和施工單位進行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過程及其檢驗、試驗結果是否滿足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符合性驗證;
(2)對生產單位氧艙制造、安裝和改造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進行檢查。

7.7 氧艙制造監檢的基本要求
7.7.1 制造監檢資料
氧艙制造監檢資料審查包括制造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查,逐臺審查氧艙設計文件、工藝文件和產品質量計劃。如果氧艙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時,監檢人員可以按照產品型號進行審查。
7.7.1.1 制造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證件(C類)
(1)審查《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或者《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焊接、無損檢測、電工等作業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
7.7.1.2 設計文件(C類)
(1)審查氧艙設計文件是否齊全;
(2)審查《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是否有效和能夠覆蓋產品,設計總圖等圖樣上是否有設計鑒定印章;
(3)審查設計變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7.7.1.3 質量計劃(C類)
(1)審查產品質量計劃的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質量保證體系的規定;
(2)審查制造過程質量控制內容、要求和檢驗試驗與技術參數是否列入;
(3)審查是否記錄了制造過程中,產品質量控制的實際情況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簽字的確認;
(4)審查是否明確了監檢項目(A類、B類、C類)的確認點。
7.7.1.4 工藝文件(C類)
(1)審查是否依據焊接工藝評定報告(PQR)編制了相應的焊接工藝規程(WPS);
(2)審查是否編制了無損檢測工藝(通用、)規程;
(3)審查氧艙制造、檢驗工藝文件是否齊全。
7.7.2 材料、零部件
7.7.2.1 主要承壓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B類)
(1)審查主要承壓元件材料、焊接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材料復驗以及無損檢測報告是否齊全(有材料復驗和無損檢測要求時);
(3)使用境外材料以及新材料時,審查是否按照本規程第1.8.1條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定和批準。
7.7.2.2 材料標志(B類)
(1)檢查主要承壓元件材料標志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2)審查材料發放記錄、材料標志移植記錄以及現場材料標志移植是否符合要求。
7.7.2.3 材料代用(B類)
采用的承壓元件材料以及影響氧艙安全性能的電氣元器件發生材料代用時,審查有關材料代用的審批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7.2.4 非金屬材料(B類)
審查非金屬材料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7.7.2.5 艙內物料(B類)
審查艙內物料質量證明資料,以及防火級別是否符合要求。
7.7.2.6 電氣元器件(B類)
(1)審查電氣元器件的質量證明資料或者產品合格證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呼吸氣體測定裝置的濃度傳感器是否在有效期內。
7.7.2.7 外購、外協零部件(B類)
審查外購、外協件的產品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有行政許可和監檢要求的外購、外協件,審查是否有符合規定的制造許可證和監檢證書。
7.7.3 組對、裝配與焊接
7.7.3.1 組對、裝配(B類)
審查主體焊縫組對與裝配的錯邊、棱角、坡口表面質量、坡口間隙等的檢驗項目結論是否符合要求,并且進行抽查驗證。
7.7.3.2 焊接工藝評定(A類)
(1)審查焊接工藝評定、預定的焊接工藝、焊接工藝評定試件、試樣制取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現場監檢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施焊,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3)現場監檢焊接工藝評定試件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試驗,檢查試驗過程是否符合要求;
(4)審查焊接工藝評定試件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試驗報告、無損檢測報告、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其項目齊全、結論是否符合要求。
7.7.3.3 焊接 (B類)
(1)檢查焊接材料、焊縫外觀質量、焊接工藝執行情況、審查焊工資格、焊工鋼印(焊工標識)、焊接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
(2)焊縫發生返修時,審查焊縫返修是否按照程序審批、焊縫返修工藝評定報告、焊縫返修工藝規程、返修次數和焊縫返修后檢驗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7.7.4 無損檢測
7.7.4.1 無損檢測設備(C類)
檢查無損檢測設備校準、標定(曝光曲線、黑度計、密度片等)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7.4.2 無損檢測記錄、報告和射線底片(B類)
制造單位應當在熱處理或者耐壓試驗前,將焊縫無損檢測記錄、報告、射線檢測底片提交給監檢人員,監檢人員應當逐臺審查其無損檢測記錄、報告、射線檢測底片是否符合要求。監檢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查出具無損檢測報告和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注冊證;
(2)檢查無損檢測實施的時機、比例、部位、執行的標準和評定級別;
(3)審查無損檢測記錄是否完整、齊全,無損檢測報告的填寫、審核、結論、復評、發放以及不合格部位的復驗檢測、擴探比例、擴探記錄、擴探檢測報告;
(4)檢查射線底片,審查射線底片質量。
7.7.4.3 無損檢測分包(B類)
(1)審查無損檢測分包方的核準范圍以及人員資格證、分包協議、無損檢測通用工藝和工藝等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是否對分包方的無損檢測工藝、無損檢測報告進行了審核確認。

7.7.5 熱處理
7.7.5.1 熱處理工藝(C類)
審查熱處理工藝評定報告、熱處理工藝、熱處理溫度自動記錄曲線、熱處理報告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7.7.5.2 熱處理報告以及熱處理溫度自動記錄曲線(B類)
審查熱處理報告、熱處理溫度自動記錄曲線是否完整、齊全,是否符合熱處理工藝的要求。是否由熱處理責任人員審核確認。
7.7.5.3 熱處理分包(B類)
制造單位熱處理工作由分包方承擔時,審查對熱處理分包方的評價報告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制造單位熱處理責任人員是否對分包方的熱處理工藝和熱處理報告、熱處理溫度自動記錄曲線是否進行了審核確認。
7.7.6 外觀、幾何尺寸(B類)
(1)檢查艙體焊接接頭的表面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焊縫布置圖,必要時現場檢查焊縫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審查外觀與幾何尺寸檢驗報告其項目和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4)抽查艙體幾何尺寸以及母材和非金屬零部件的表面機械損傷情況是否符合要問。
7.7.7 耐壓試驗與氣密性試驗
7.7.7.1 耐壓試驗(A類)
(1)檢查耐壓試驗設備、試驗介質、介質溫度、環境溫度、試驗用壓力表的規格、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試驗壓力和保壓時間是否符合要求;
(3)檢查耐壓試驗是否有滲漏、可見的變形,試驗過程中有無異常的響聲;
(4)審查耐壓試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7.7.7.2 氣密性試驗(B類)
(1)檢查氣密性試驗的試驗設備、試驗介質、介質溫度、環境溫度、試驗用壓力表的規格、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試驗壓力和保壓時間是否符合要求;
(3)審查氣密性試驗記錄、報告(試驗方法、試驗介質、試驗壓力、保壓時間、泄露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7.7.8 壓力調節系統(B類)
(1)檢查壓力調節系統的管件、閥門、密封件的標識移植或者標識記錄以及選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設計、制造資料,檢查應急排氣裝置(適用于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選型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壓力容器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3)審查壓力調節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測量、顯示、記錄儀器儀表的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7.7.9 呼吸氣系統(B類)
(1)檢查呼吸氣系統的管件、閥門、密封件的標識移植或者標識記錄以及選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管子、管件、閥門、密封件脫脂處理和清洗、吹掃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3)檢查艙內進氣口與排氣口是否有效隔離;
(4)審查呼吸氣供氣源裝置、呼吸裝置、加濕裝置以及呼吸氣壓力、濕度、濃度測量、顯示、記錄儀器儀表質量證明資料,其選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7.7.10 電氣系統(B類)
(1)檢查控制臺、配電柜(板)以及電流過載保護裝置、隔離變壓器、應急電源、應急呼叫裝置、通訊對講裝置、照明裝置、視頻、生物電裝置、操作數據測定、顯示、記錄裝置等相關電氣設備的設置以及選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氧艙的進艙電壓是否采用安全特低電壓,是否裝設了熔斷器、繼電器轉換開關,鎮流器和電氣、動力控制器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氣裝置;
(3)檢查醫用氧氣加壓艙靜電接地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艙內導線敷設及其保護套管,導線接頭與電氣裝置連接是否采用焊接方法,并且裹以絕緣材料,導線接頭位置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5)審查控制臺與艙室之間的通訊對講裝置和照明裝置的自檢記錄,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7.7.11 環境調節系統(B類)
(1)檢查環境調節系統的空調電機、控制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配備的短路以及過載保護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3)檢查艙內是否設置了采用電輔助加熱裝置。
7.7.12 消防系統(B類)
(1)檢查消防系統或者消防裝備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水噴淋消防系統或者消防裝置自檢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7.13 安全保護裝置(B類)
(1)審查呼吸氣濃度測定儀器、流量計、測溫計、壓力表等儀表的質量證明資料,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測量呼吸氣體濃度的傳感器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審查呼吸氣濃度測定儀器的聲、光報警調試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安全閥型式、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檢查設有電動或者氣動傳動機構的艙門設置的手動操作機構,審查手動操作機構開門時間和調試的自檢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6)檢查快開式外開門結構艙門、遞物筒的安全聯鎖裝置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安全聯鎖裝置鎖定壓力、復位壓力和調試的自檢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7.14 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評審
監檢機構對制造單位氧艙制造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評審。
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GST Z0004的規定,結合制造單位氧艙制造過程,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并且出具“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評審報告”。

7.8 氧艙安裝和改造監檢的基本要求
7.8.1 氧艙安裝和改造監檢資料
7.8.1.1 施工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C類)
(1)審查《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書》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焊接、無損檢測、電工等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是否符合要求。
7.8.1.2 氧艙安裝和改造設計文件和質量技術資料(C類)
(1)審查氧艙安裝和改造設計文件是否齊全,安裝和改造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氧艙、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證明資料(氧艙產品合格證,竣工圖和安裝、使用說明書,《氧艙制造監檢證書》、制造過程檢驗檢測記錄、報告等) 是否符合要求。
7.8.1.3 安裝和改造施工方案(C類)
(1)審查氧艙安裝和改造施工方案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質量保證體系的規定;
(2)根據氧艙安裝和改造的技術特性,審查是否將氧艙安裝和改造過程質量控制要求,檢驗試驗要求,安裝、改造、調試的技術參數,安裝和改造工藝要求(包括焊接工藝、無損檢測工藝、檢驗試驗規程) 等列入施工方案;
(3)審查氧艙有特殊技術要求和采用了安全技術規范中沒有規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的質量控制要求是否列入施工方案;
(4)審查是否明確了監檢項目(A類、B類、C類)的確認點。
7.8.2 材料、零部件
氧艙安裝的材料、零部件監檢內容主要包括在安裝和改造現場外購的承壓元件材料、焊接材料、非金屬材料、電氣元器件以及材料代用等。有制造行政許可和監檢規定的外購件,應當審查制造許可證以及監檢證書。
7.8.2.1 主要承壓元件材料、零部件、焊接材料以及非金屬材料 (B類)
(1)審查主要承壓元件材料、零部件、焊接材料以及非金屬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材料復驗以及無損檢測報告(材料有復驗和無損檢測要求時)是否符合要求。
7.8.2.2 材料標志(C類)
(1)檢查主要承壓元件材料標志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2)審查材料發放記錄、材料標志移植記錄以及現場材料標志移植檢查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7.8.2.3 材料代用(B類)
采用的承壓元件材料以及影響氧艙安全性能的電氣元器件發生材料代用時,審查有關材料代用的審批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8.2.4 電氣元器件(B類)
審查電氣元、器件的質量證明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7.8.3 安裝和改造現場焊接
7.8.3.1 焊接工藝評定(A類)
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需要在氧艙安裝和改造現場進行現場焊接工藝評定工作時,施工單位應當在安裝和改造現場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審查焊接工藝評定、預定的焊接工藝、焊接工藝評定試件、試樣制取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現場監督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施焊是否符合要求;
(3)現場監督焊接工藝評定試件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試驗是否符合要求;
(4)審查焊接工藝評定試件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試驗報告、無損檢測報告、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7.8.3.2 焊接 (B類)
抽查和審查氧艙安裝的焊接材料、焊縫外觀質量、執行焊接工藝情況、焊工資格、
焊工鋼印(焊工標識)、焊接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8.3.3 焊接返修(B類)
焊縫發生返修時,審查焊縫返修是否按照程序審批、焊縫返修工藝評定報告、焊縫返修工藝規程、返修次數和焊縫返修后檢驗檢測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7.8.4 艙體安裝(B類)
(1)審查艙體的支座安裝位置,與基礎的連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2)抽查氧艙有機玻璃觀察窗是否有劃痕、損傷、銀紋等缺陷;
(3)抽查艙門以及遞物筒密封圈安裝是否平整,有無破損。
7.8.5 壓力調節系統(B類)
(1)抽查壓力容器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2)抽查壓力調節系統管道安裝的排列、固定、防腐(銹) 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艙外應急排氣裝置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7.8.6 呼吸氣系統(B類)
(1)審查氧艙呼吸氣體供應源裝置、加濕裝置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呼吸氣系統管子、管件、閥門脫脂處理和清洗、吹掃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排廢呼吸氣管道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7.8.7 電氣系統(B類)
(1)審查電流過載保護裝置、隔離變壓器、應急電源、應急呼叫裝置、通訊對講裝置、照明裝置、視頻、生物電裝置、操作數據測定、顯示、記錄裝置等相關電氣設施的安裝、調試、檢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2)抽查進艙電壓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電氣系統的控制臺、配電柜(板)以及導線敷設、保護套管、導線接頭與電氣裝置連接等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4)審查氧艙控制臺上的電氣開關和運行數據測量、顯示、記錄裝置的安裝、調試、檢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8.8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B類)
(1)檢查艙內環境調節系統的空調電機以及控制裝置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溫度傳感器安裝、調試、檢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8.9 消防系統(B類)
(1)審查水噴淋消防系統的安裝、調試、檢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消防器材、警示標志是否符合要求。
7.8.10 安全保護裝置(B類)
(1)審查安全閥的校驗證書及其整定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的安裝、調試、檢驗記錄(包括聲、光報警和呼吸氣濃度記錄功能等)以及傳感器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審查所采用計量器具的合格證或者質量證明書以及檢定證書和檢查采用的壓力表種類、精度、量程、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氧艙接地裝置以及與艙體連接情況,測量接地電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5)審查外開式快開門結構的艙門、遞物筒安全聯鎖裝置的檢查、調試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8.11 氣密性試驗(C類)
(1)審查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管道安裝后,各個系統進行氣密性試驗的記錄、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氧艙整體氣密性試驗的記錄、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7.8.12 調試、試運行、驗收(A類)
(1)現場監督檢查氧艙調試、試運行情況,確認過程和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氧艙調試、試運行記錄、報告和驗收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7.8.13 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評審
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GST Z0004的規定,結合施工單位氧艙安裝和改造過程,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所涉及氧艙安裝和改造的質量控制要素)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并且出具所涉及質量控制要素實施情況評審報告。
7.9 發現問題的處理
7.9.1 一般問題
在監檢工作中,制造和施工單位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和產品(設備)安全性能存在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不一致的一般問題時,監檢人員應當及時向制造和施工單位發出《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以下簡稱《監檢聯絡單》,見附件G)。
7.9.2 嚴重問題
在監檢工作中,制造和施工單位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設備)安全性能存在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不一致的嚴重問題時(注7-2),檢驗機構應當向制造和施工單位發出《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監檢意見書》,見附件H),并且應當同時報送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注7-2:嚴重問題:是指監檢項目不合格并且不能予以糾正;制造和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嚴重失控;對《監檢聯絡單》提出的問題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備制造許可條件;嚴重違反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制度(如涂改、偽造、轉讓或者chu賣特種設備許可證的,向無特種設備許可證單位chu賣或者非法提供質量證明資料的);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等問題。除前述嚴重問題外,其他問題為一般問題。
7.9.3 監檢聯絡單和監檢意見書回復
制造和施工單位對監檢人員發出的《監檢聯絡單》和檢驗機構發出的《監檢意見書》,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復。回復內容應當包括針對所提出問題的原因分析、整改計劃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后自檢結果。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通知檢驗機構和監檢人員進行確認。

7.10 監檢工作見證資料和監檢工作記錄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根據監檢工作需要制定監檢工作見證資料和監檢工作記錄的要求。監檢工作見證資料和監檢工作記錄應當能夠表明監檢過程的實施情況,并且具有可追溯性。在監檢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監檢工作見證資料和監檢工作記錄整理、匯總、存檔,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7.10.1 監檢工作見證資料
監檢工作見證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氧艙制造(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注7-3);
(2)制造和施工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計劃和施工方案;
(3)制造和施工單位提供的相關自檢報告(需監檢人員簽字確認的);
(4)制造和施工單位對《監檢聯絡單》、《監檢意見書》的書面回復以及整改后自檢結果;
(5)其他必要的證明監檢工作資料等。
注7-3:檢驗機構依據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結合氧艙技術特性和制造、安裝和改造的實際情況,編制《氧艙制造(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至少應當包括制造和施工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編號、執行標準(設計、制造、安裝標準)、設計壓力、zui高(zui低)工作壓力、加壓介質、許可證編號(許可范圍、有效期)、制造、安裝監檢日期、監檢項目、監檢方式、監檢工作見證、監檢人員簽字、監檢確認日期等內容。在“監檢工作見證”中填寫簽字確認的資料和監檢見證資料的編號,并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統計年報的要求進行監檢一次合格率的統計。
7.10.2 監檢工作記錄
監檢工作記錄作為監檢工作的原始證明資料,在監檢工作中,監檢人員應當詳細、完整、真實的填寫監檢工作記錄。監檢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監檢產品名稱、編號、技術參數等;
(2)需要記錄監檢項目審查、檢查、檢驗試驗的詳細情況;
(3)監檢工作中發現有問題監檢項目、內容以及處理和確認的情況;
(4)其他需要記錄或者備忘的情況。
7.11 特殊規定
7.11.1 境外制造監檢
(1)境外氧艙制造監檢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檢驗機構承擔;
(2)境外制造的氧艙,因故未進行制造監檢的,在氧艙到岸后,經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授權的檢驗機構,按照氧艙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對氧艙安全性能進行檢驗;
(3)境外制造的氧艙,在境內安裝時,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實施安裝監檢。
7.11.2 采用新材料等和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處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結構和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艙,與本規程要求不一致時,按照本規程第1.8.1條進行處理,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授權相應的檢驗機構實施制造、安裝和改造監檢工作。
7.11.3 移裝監檢
檢驗機構對氧艙移裝監檢時,應當根據氧艙技術特性和改造、移裝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氧艙安裝和改造監檢項目確定氧艙移裝的監檢項目,但是所確定的監檢項目必須能夠覆蓋氧艙移裝時所涉及的項目。

八、使用管理
8.1 基本要求
(1)使用單位除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購置和使用氧艙;
(2)使用單位根據氧艙技術特性以及使用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配備1~2名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氧艙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年度檢查工作;
(3)安全管理和作業、維護人員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要求,經培訓、考核后,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4)使用單位應當采購具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制造和經制造監檢合格的氧艙;
(5)氧艙安裝、調試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氧艙進行驗收,并且出具氧艙驗收報告;驗收項目應當包括氧艙制造、安裝質量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以及檢驗、試驗的結果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等。
8.2 使用安全管理
8.2.1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內容
氧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簡稱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2)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制度;
(3)辦理使用登記,逐臺建立氧艙安全管理技術檔案;
(4)氧艙的購置、年度檢查、維修、報廢等安全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定期安全檢查工作,并且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問題以及采取的處理措施;
(6)制訂氧艙年度檢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并且出具年度檢查報告;
(7)申報氧艙定期檢驗,安排落實定期檢驗的配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8)及時向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氧艙的變更和年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措施等情況;
(9)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吊車處理導則》TSGZ0006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組織、參加事故的救援和協助事故調查以及善后處理工作;
(10)組織安全管理、作業、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考核;
(11)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定期進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8.2.2 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8.2.2.1 使用單位義務
(1)按照本規程規定配備安全管理責任人;
(2)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開會議,督促、檢查氧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8.2.2.2 安全管理責任人義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編制并且適時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2)組織制定氧艙操作規程;
(3)組織開展使用安全教育培訓;
(4)組織氧艙驗收,辦理使用登記和變更手續;
(5)組織開展氧艙定期安全檢查和年度檢查工作;
(6)編制氧艙年度檢查、定期檢驗計劃,督促安排落實定期檢驗和事故隱患的整治;
(7)組織制定氧艙事故應急預案并且組織演練,按照氧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參加氧艙事故救援;
(8)按照相關規定報告氧艙事故,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9)發現氧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氧艙,并且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0)建立氧艙安全管理技術檔案;
(11)糾正和制止氧艙操作、維護人員的違章行為。
8.2.2.3 操作、維護人員義務
(1)嚴格執行氧艙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按照規定填寫運行、交接班等記錄;
(3)參加使用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4)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記錄;
(5)在操作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向單位有關部門報告;
(6)參加事故應急演練和氧艙事故救援,掌握基本救援技能。
8.2.3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內容
使用單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1)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2)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辦理使用登記,逐臺建立氧艙安全管理技術檔案;
(4)氧艙的購置、年度檢查、維修、報廢等安全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定期安全檢查工作,并且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問題以及采取的處理措施;
(6)制訂氧艙年度檢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并且出具年度檢查報告;
(7)申報氧艙定期檢驗,安排落實定期檢驗的配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8)及時向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氧艙的變更和年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措施等情況;
(9)依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TSGZ0006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組織、參加事故的救援和協助事故調查以及善后處理工作;
(10)組織安全管理、作業、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考核;
(11)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定期進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8.2.4 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氧艙的技術特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建立氧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1)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2)氧艙操作規程;
(3)氧艙安全管理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4)氧艙日常維護保養和運行記錄規定;
(5)氧艙定期安全檢查、年度檢查和隱患整治規定;
(6)氧艙定期檢驗報檢和實施規定;
(7)氧艙管理、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規定;
(8)氧艙的購置、維修、維護、報廢等管理規定;
(9)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8.2.5 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氧艙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檔案。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見附件J)、《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表》,見附件K);
(2)氧艙設計、制造、安裝和改造、維修質量技術資料;
(3)氧艙驗收報告、年度檢查記錄、報告,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檢查、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等資料;
(4)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安全檢查記錄;
(5)計量器具檢定證書以及修理和更換記錄;
(6)氧艙運行和操作記錄;
(7)事故或者異常情況所采取的應急措施和處理情況記錄、報告等資料;
(8)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存檔的其他資料。

8.2.6 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當制訂氧艙操作規程,明確操作程序和要求。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程序;
(2)操作參數和操作要求;
(3)操作記錄。
8.2.7 維護保養
氧艙的維護保養,是指氧艙在符合本規程及其標準和使用需求的情況下,使用單位為保持氧艙的安全使用狀態所進行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維護保養工作包括:
(1)日常保養和定期對氧艙進行維修保養;
(2)對維修保養中修理、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檢查;
(3)記錄維護保養工作情況。
8.2.8 事故應急預案與異常情況、隱患和事故處理
8.2.8.1 事故應急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置救援裝備,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記錄演練情況。事故應急預案包括:
(1)應急救援處理人員的責任與分工;
(2)發生事故或者異常情況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處理程序;
(3)事故或者異常情況的應急措施和處理情況報告程序。
8.2.8.2 異常情況、隱患處理的要求
使用單位在發生以下異常情況和隱患時,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和消除隱患:
(1)艙體以及壓力容器和管道等承壓零、部件出現泄漏、裂紋、變形、異響等缺陷的;
(2)有機玻璃材料承壓零、部件出現大量銀紋、鼓包、老化等缺陷的;
(3)壓力調節系統的壓力超過規定值,采取適當措施仍不能達到有效控制以及壓力測定、顯示、記錄裝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4)呼吸氣體濃度超過規定值采取適當措施仍不能達到有效控制,呼吸氣供應源以及排氣口工作環境存在油脂污染或者消防隱患,呼吸氣供應源的低溫絕熱儲罐外壁局部存在嚴重結冰、壓力和溫度明顯上升等情況的;
(5)電氣系統的裝置、儀器、電器元器件、配電柜(板)等出現溫度超過規定值和有煙霧或者異味產生,保險裝置斷開(熔斷),電器、儀器、運行數據測定、顯示、記錄等裝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6)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損壞、超出有效期,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傳感器失效、損壞,靜電接地裝置損壞的;
(7)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的;
(8)其他異常情況和隱患。
8.2.8.3 事故處理
(1)當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2)在發生事故后,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TSGZ0006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且協助事故調查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2.9 報廢處理
對存在下列情況的氧艙,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并且及時進行報廢和銷毀處理。
(1)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并且不可能消除的;
(2)檢驗結論為“不符合”,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8.3 使用登記
(1)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氧艙,不得投入使用;
(2)氧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市級質監部門逐臺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8.3.1 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8.3.1.1 申請
使用單位申請氧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市級質監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3)氧艙產品合格證(含《氧艙產品數據表》)和《氧艙安裝數據表》;
(4)《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注8-1);
(5)氧艙安裝(或者改造)驗收報告;
(6)檢驗報告(注8-2);
(7)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復印件);
(8)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氧艙配套的壓力容器相關資料。
注8-1: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的使用單位不需要提交《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注8-2:改造、移裝、過戶的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檢驗報告或者定期檢驗報告。
8.3.1.2 受理、審核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市級質監部門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使用登記申請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1)使用單位提交的氧艙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請資料應當一并受理;
(2)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及時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不能當場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向使用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據和原因;
(3)對準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需要對現場進行核查的,核查時間除外)。對于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書,并且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4)同意登記的氧艙,市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附件C的規定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并在《使用登記表》zui后一欄簽署意見、蓋章,同時將氧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5)登記工作完成后,市級質監部門應當將《氧艙產品合格證》(含《氧艙產品數據表》)、《氧艙安裝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將《使用登記證》和簽署意見、蓋章的《使用登記表》以及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采用信息化網絡進行使用登記,能夠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相關數據庫的地區可以不采用紙質的申報方式。
8.3.2 使用登記變更
8.3.2.1 改造
氧艙改造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市級質監部門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監督檢驗證書,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8.3.2.2 停用
氧艙擬停用6個月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封存氧艙,在封存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質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重新啟用時,應當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經過檢驗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要求的,使用單位到市級質監部門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8.3.2.3 移裝
8.3.2.3.1 移裝定義
氧艙移裝是指由原安裝、使用場地遷移到另外的安裝、使用場地(包括除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外,其他氧艙在使用單位內部場地進行的移裝)。
7.3.2.3.2 移裝監驗
氧艙移裝的安裝過程應當實施安裝監檢。
8.3.2.3.3 市級行政區管理域內移裝
在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移裝的,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監部門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的安裝監檢證書,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8.3.2.3.4 跨市級行政管理區域移裝
跨市級質監部門行政管理區域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市級質監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原市級質監部門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且在《使用登記表》上做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樣式見《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附件D]。
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重新填寫的新《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的安裝監檢證書,向移裝地市級質監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8.3.2.4 過戶
氧艙需要過戶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持《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定期檢驗報告到原市級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原市級質監部門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且在《使用登記表》上做注銷標記,向原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原使用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志的原《使用登記表》、歷次定期檢驗報告、登記資料、氧艙質量技術資料、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檔案全部移交氧艙新的使用單位。
8.3.2.5 更名
使用單位更名時,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到市級質監部門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
8.3.2.6 不予以申請變更使用登記的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以申請變更使用登記:
(1)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2)已經報廢的;
(3)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本單位更名的除外);
(4)未提交《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氧艙安裝(或者改造)驗收報告的;
(5)擅自變更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改造的。
8.3.3 注銷
氧艙報廢時,使用單位的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市級質監部門,予以注銷。
8.3.4 使用登記證的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懸掛或者固定在氧艙的顯著位置,無法懸掛或者固定時,也可以存放在使用單位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檔案中,但是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編號標注在氧艙的顯著可見部位。

8.4 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是指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組織作業(含維修)人員每年度對氧艙進行至少一次的常規性檢查。
8.4.1 基本要求
(1)當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在同一年進行時,應當*行年度檢查,然后進行定期檢驗;
(2)年度檢查工作應當由取得資格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進行;
(3)年度檢查前,應當根據氧艙使用、維護情況和技術特性,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由使用單位授權的安全管理人員批準;
(4)年度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和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和消除;
(5)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查后,應當出具《氧艙年度檢查報告》(見附件L)。
年度檢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實施。
8.4.2 年度檢查項目
使用單位可以根據氧艙的技術特性和安全管理實際情況,調整年度檢查的檢查項目。年度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本年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檢查;
(2)資料審查,包括本年度內氧艙的運行、維護記錄,安全保護裝置的校驗記錄、報告,安全管理、作業、維修人員資格證等的審查;
(3)檢查艙體,檢查艙門、遞物筒的密封材料是否老化、變形;醫用氧氣加壓艙艙內導靜電裝置的連接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有機玻璃材料是否存在損傷、材料劣化、銀紋等缺陷以及有泄漏情況;各傳感器數據采集口是否暢通,保護情況是否良好等;
(4)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檢查,檢查氧艙內呼吸裝置(包括急救吸氧裝置)是否能夠正常工作;艙內、外應急排氣裝置以及系統的各控制閥門操作是否靈敏、可靠、無泄漏,有無油脂污染現象;氣體過濾材料是否按照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了清洗、更換;采用氣瓶作為呼吸氣體供應源的,檢查氣瓶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等;
(5)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檢查,檢查照明裝置、視頻裝置、通訊對講裝置、應急呼叫裝置、溫度調節和加濕裝置是否能夠正常工作;在正常供電網絡中斷時,應急電源裝置是否能夠自動投入使用等;
(6)消防系統以及使用環境檢查,檢查設置水噴淋消防系統氧艙的水噴淋消防系統是否完好;艙內、外配備的滅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氧艙以及呼吸氣體供應源的場地、房間防爆、通風、消防措施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油脂污染情況等;
(7)安全保護裝置檢查,檢查安全閥、壓力表等計量器具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呼吸氣體濃度和溫度、濕度測量裝置、儀器、儀表工作是否正常;呼吸氣體濃度傳感器是否在有效期內;氧艙運行參數自動記錄裝置是否能夠正常工作等;
(8)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有關規定執行;
(9)對本年度經過修理、更換的零部件、部位進行檢查;
高海拔試驗艙除進行前款要求的相關檢查項目的檢查外,還應當檢查絕熱層和防潮層是否有破損、剝離以及結露等現象。
8.4.3 檢查結論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符合”,是指經檢查未發現缺陷或者有輕度缺陷經消除后不影響使用安全,允許繼續使用;
(2)“基本符合”,是指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對缺陷以及不一致的情況進行消除和整改,經檢查人員對缺陷進行重新檢查和對整改情況確認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后,方能允許使用;
(3)“不符合”,是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不允許投入使用。
8.4.4 年度檢查報告
(1)年度檢查后,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安全管理人員匯報,并且及時出具年度檢查報告,做出檢查結論;
(2)年度檢查報告應當有檢查(編制)、審批二級簽字,審批人員為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
8.5 特殊規定和禁止性要求
8.5.1 特殊規定
(1)本規程規定的氧艙移裝要求不適用于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有機玻璃材料醫用氧艙、嬰幼兒醫用氧氣加壓艙的使用不得超出使用單位場地(院)范圍內;
(2)因醫療需要,必須進入氧艙內的醫療器械、設備、儀器儀表除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當經使用單位氧艙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進入氧艙內使用。
8.5.2 禁止性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禁止發生以下行為:
(1)不得購置和使用未經制造、安裝和改造監檢和未取得《使用登記證》以及已報廢(注銷)的氧艙;
(2)不得采取租賃的方式使用氧艙;
(3)不得將定期檢驗結論為“不符合”的氧艙過戶或者出售;
(4)不得擅自移裝氧艙。

九、定期檢驗
9.1 基本要求
9.1.1 定期檢驗的定義
氧艙定期檢驗,是指由檢驗機構按照本規程所規定的檢驗周期內,在停機時,對氧艙安全狀況與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符合性所進行的驗證工作。
9.1.2 定期檢驗周期
定期檢驗的周期為每3年至少進行1次,并且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新建氧艙在投入使用后3年內應當進行定期檢驗;
(2)連續停用時間超過6個月的,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定期檢驗周期自本次檢驗開始計算;
(3)在定期檢驗中懷疑有重大影響安全因素的以及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規程的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應當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
9.1.3 定期檢驗的報檢
使用單位應當在氧艙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前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報檢。檢驗機構接到使用單位提交的定期檢驗報檢后,應當及時進行檢驗。
9.2 定期檢驗工作程序
定期檢驗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檢驗方案制定、檢驗前的準備、檢驗的實施、缺陷及問題的處理、檢驗結果匯總、出具檢驗報告等。
9.2.1 檢驗方案制定
(1)定期檢驗工作前,檢驗機構根據本規程的規定以及所檢驗氧艙的技術特性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應當由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
(2)氧艙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在檢驗方案制定時,檢驗機構應當征詢使用單位以及制造、安裝等單位的意見。
9.2.2 檢驗前的準備
9.2.2.1 使用單位的準備工作
(1)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停機操作,對氧艙內、外進行清理和艙內消毒處理;
(2)整理、匯總相關資料(包括制造、安裝、運行、改造、維修、安全附件校驗、事故處理以及歷次定期檢驗報告、年度檢查報告等資料)。
9.2.2.2 檢驗機構的準備工作
(1)根據氧艙技術特性準備檢驗檢測記錄表格;
(2)準備檢驗檢測用儀器、裝置以及安全防護和監測裝備;
(3)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證。
9.2.3 檢驗的實施
(1)檢驗人員按照檢驗方案的要求進行檢驗;
(2)檢驗人員根據檢驗中的實際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檢驗記錄;
(3)檢驗時,使用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在檢驗現場協助檢驗工作,并且及時向檢驗人員提供所需要的資料。
9.2.4 缺陷以及問題處理、檢驗檢測結果匯總、出具定期檢驗報告
(1)檢驗后,檢驗人員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1)》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2)》(注9-1)(見附件M)中填寫檢驗中發現的缺陷以及問題和初步檢驗結論,并且及時提交給使用單位相關責任人員;
注9-1:經檢驗,氧艙不存在缺陷和問題的,為保障氧艙在出具定期檢驗報告時間段的使用,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完成后及時出具《氧艙檢驗意見書(1)》。經檢驗,氧艙存在缺陷和問題的,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完成后出具《氧艙檢驗意見書(2)》。
(2)對于檢驗中發現的缺陷以及問題,使用單位應當針對《氧艙檢驗意見書(2)》的意見,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進行整改、處理;
(3)檢驗機構在使用單位完成對檢驗中發現的缺陷以及問題處理后,應當及時對缺陷以及問題進行確認檢驗;
(4)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的缺陷以及問題需要進行改造與維修的,應當逐臺填寫檢驗案例,并且上報使用單位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
(5)檢驗機構在缺陷以及問題處理確認檢驗后,應當將檢驗結果及時進行匯總;
(6)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當及時出具《氧艙定期檢驗報告》(見附件N),檢驗報告中部分單項報告(如安全附件檢驗報告和附加檢驗報告等)的項目可以根據具體檢驗項目進行合并,檢驗報告由檢驗(編制)、審核、批準三級簽字,批準人應當為技術負責人或者授權人。
9.3 定期檢驗結論
氧艙定期檢驗結論,包括安全狀況驗證結論、檢驗周期內的許用參數、下次定期檢驗日期。氧艙定期檢驗不進行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
9.3.1 安全狀況驗證結論
氧艙的安全狀況驗證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1)“符合要求”,未發現缺陷或者有輕度缺陷經消除后不影響安全使用,允許繼續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發現存在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和缺陷,對不一致的情況進行整改和消除缺陷后,經檢驗人員對整改情況確認以及對缺陷重新檢驗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方能允許使用;
(3)“不符合要求”,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氧艙安全使用,不允許使用。
9.3.2 檢驗周期內許用參數
定期檢驗結論中,應當注明氧艙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的許用壓力、許用溫度、壓力介質、人均艙容等許用參數。
9.3.3 下次定期檢驗日期
定期檢驗結論中,應當注明氧艙下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包括年、月。
9.4 定期檢驗項目、內容和要求
檢驗機構依據本規程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以宏觀檢驗為主,采用相應的檢驗方式、方法、儀器、裝置實施檢驗。
定期檢驗項目,至少包括資料審查、艙體以及艙內物料、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電氣系統、艙內環境調節系統、消防系統、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壓力容器的檢驗等。
檢驗機構根據所檢驗氧艙的技術特性和使用、檢驗的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定期檢驗項目、內容和要求。
9.4.1 資料審查
(1)審查氧艙、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和改造等環節新增加或者有變更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氧艙在有效檢驗周期內的使用登記以及安全管理、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3)查閱歷次定期檢驗記錄、報告和安全保護裝置校驗記錄、報告;
(4)查閱氧艙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以及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5)審查檢驗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
(6)重點審查上次定期檢驗和本年年度檢查中提出問題的整改記錄、檢驗、檢查報告。
9.4.2 艙體以及艙內物料檢驗
(1)對非金屬材料艙體、觀察窗、照明窗等非金屬材料是否有明顯劃痕、機械損傷和銀紋等缺陷進行檢驗;
(2)對上次定期檢驗后,氧艙艙內物料發生變化的,審查其所變更材料的難燃或者不燃性以及抗靜電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檢驗艙門以及遞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變形;
(4)檢驗醫用氧氣加壓艙艙內是否安裝導靜電裝置,并且連接可靠;
(5)檢驗艙內各傳感器數據采集口是否暢通和設置相應的保護,采集管路與傳感器是否連接可靠;
(6)對艙體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結論是否符合要求;
(7)檢驗高海拔試驗艙的絕熱層和防潮層,是否有破損、剝離、結露等現象。
9.4.3 壓力調節系統、呼吸氣系統檢驗
(1)檢驗氧艙內、外部設置的應急排氣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和是否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2)檢驗壓力調節、呼吸氣系統的管道是否通暢,連接是否牢固,相關閥門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3)檢驗呼吸氣調節閥是否可靠。
9.4.4 電氣系統
(1)測試在正常供電網絡中斷時,應急電源裝置是否能夠自動投入使用和能為應急呼叫、應急照明、通訊對講等裝置、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等裝置提供的連續工作時間;
(2)定期檢驗周期內發生電氣系統改變的,對所改變的電氣元器件和電線(纜)有關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查;檢驗所改變的電氣元器件和電線(纜)安全性能、隱蔽性、防護是否符合要求;
(3)測試通訊對講裝置通話是否正常;
(4)測試應急呼叫裝置啟動時,控制臺上是否有聲光報警信號顯示,報警信號是否
由艙外作業人員手動操作才能夠解除;
(5)檢驗照明裝置的設置以及工作是否可靠。
9.4.5 艙內環境調節系統
(1)檢驗艙內溫度傳感器防護是否完好;
(2)檢驗控制臺上的溫度、濕度顯示是否正確。
9.4.6 消防系統
(1)檢驗艙內、外消防器材的種類是否符合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
(2)對設有水噴淋消防系統的氧艙,確認水噴淋消防系統是否能夠處于可靠的工作狀態;
(3)檢驗水噴淋消防系統控制開關的保護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9.4.7 安全保護裝置
(1)檢驗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測氧儀、記錄裝置的設置、精度、測量范圍,氧濃度傳感器的種類、有效期,所設定的上下限報警點和報警功能等是否符合要求;
(2)檢驗安全閥、氧氣壓力表、壓力表、溫度計、濕度計等計量器具、儀表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
(3)對定期檢驗周期內更換安全保護裝置的,確認其性能和功能(與介質相適應、測量精度等)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4)測試氧艙外開式快開結構的艙門、遞物筒安全聯鎖裝置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5)檢驗艙體與接地裝置的連接是否可靠,實測接地電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9.4.8 壓力容器檢驗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的規定執行。
9.5 特殊規定
(1)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檢驗周期內進行定期檢驗的氧艙,使用單位應當提出定期檢驗延期申請,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報市級質監部門備案,并且經承擔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同意,方可以延期進行定期檢驗;申請定期檢驗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2)對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需要延期使用的氧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使用保障措施,并且對氧艙在超過定期檢驗周期使用的氧艙安全性能負責;
(3)使用單位所在地發生災害(地質災害、水災、火災等)后,應當對氧艙按照定期檢驗的項目進行檢驗,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后,方能夠投入使用。

十、安全保護裝置
10.1 基本要求
(1)設計單位、制造和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設置、選用、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2)安全保護裝置有制造許可要求的,應當采購持有相應特種設備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生產的產品;
(3)氧艙不允許設置爆破片裝置作為加壓介質泄壓或者應急排放裝置;
(4)設置的測量、顯示、記錄儀表、儀器和裝置等計量器具,應當按照相關計量法規的規定進行定期計量校驗,并且按照相應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
10.2 安全閥
(1)氧艙、壓力容器配置安全閥的形式、數量、排放能力以及整定壓力應當符合本規程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規定;
(2)安全閥與氧艙、壓力容器之間不得設置截止閥(減壓艙除外,減壓艙設置的截止閥應當在閥門手柄處設置易斷開金屬絲固定在開啟狀態);
(3)安全閥與氧艙、壓力容器之間的連接管直徑不得小于安全閥進口直徑,連接管長度應當盡量短;
(4)制造和施工單位在安全閥安裝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了整定。
10.3 安全聯鎖裝置
(1)氧艙快開式外開艙門、遞物筒蓋應當設置安全聯鎖裝置,其鎖定和復位壓力應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2)采用電驅動快開式外開艙門時,設置的安全聯鎖裝置應當具備艙內有壓力時能夠自動切斷電驅動系統電源的功能。
10.4 閥門
截止閥、電磁閥、減壓閥、應急切斷閥、緊急排放閥等閥門在安裝時,閥桿應當處于正確的方位,并且還應當按照所示的介質進出口方向安裝。安裝截止閥、應急排放閥的,應當明顯位置標注開關方向和警示標志。
10.5 應急排放裝置
應急排放裝置應當便于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操作和可靠。
10.6 電器安全保護裝置
(1)設置的不間斷電源、電器裝置等應當具有電流過載保護功能;
(2)電器安全保護裝置應當設置在氧艙外部。
10.7 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和氣體分析裝置
(1)醫用空氣加壓氧艙設置的氧氣濃度測定儀在氧氣濃度超*,應當同時具有聲、光2種信號報警,報警誤差不大于±1%,其示值誤差不大于±3%,并且具有自動記錄功能;
(2)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和氣體分析裝置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呼吸氣體濃度傳感器應當在有效期內;
(3)呼吸氣體濃度測定儀的采集口應當設置在氧艙中間的中下部,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擋,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堵塞、損壞和人員觸摸。
10.8 接地裝置
(1)氧艙接地裝置應當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
(2)氧艙接地裝置可以連接到建筑物接地裝置上,但還應當滿足本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
(3)氧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4Ω,連接導線與埋地部分材料應當以焊接形式連接牢固,并且在接地裝置連接處明顯位置標注“ ”標志。
10.9 壓力表
(1)壓力表的量程、精度、表盤直徑、所測量的介質等要求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設計文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2)用于測量氧氣介質的壓力表在安裝前應當進行脫脂、清洗處理。

十一、附則
11.1 解釋權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11.2 施行日期
本規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除《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規則》TSG 中有關A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的規定以外,1999年9月18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衛生部頒發的《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質技監局鍋發〔1999〕218號)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中有關氧艙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A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注:(1)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返回設計單位;一份檢驗檢測機構存檔;
(2)氧艙品種,填寫醫用氧艙、減壓艙、高氣壓艙、高海拔試驗艙、其他(便攜式或者移動式);
(3)如果填寫內容較多時,以附頁形式附在申請書后。

附件B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報告

附頁:“氧艙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注:(1)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返回設計單位;一份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存檔;
(2)氧艙品種,填寫醫用氧艙、減壓艙、高氣壓艙、高海拔試驗艙、其他(便攜式或者移動式)。
[(3)如果填寫內容較多時,請以附頁形式附在申請書后,本注不印制]。

附錄b
氧艙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注:該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設計單位,一份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存檔。

附件C
氧艙產品合格證

注:本合格證包括所附的氧艙產品數據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的要求,將其信息輸入特種設備數據庫。

附錄c
氧艙產品數據表

注:制造單位編制《氧艙產品數據表》時,可以根據氧艙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增加相關的數據項目,如實填寫。

附件 D
氧艙安裝數據表

注:安裝單位編制《氧艙安裝數據表》和填寫時,可以根據氧艙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增加相關的數據項目,如實填寫。

附件E
氧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注:本證書一式三份,二份送交制造單位,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附件F
氧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注:本證書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安裝單位,一份送交使用單位,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附件G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聯絡單

注:本聯絡單一式三份,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二份送交受檢單位,其中一份受檢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返回檢驗機構。

附件H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

注:本通知單一式四份,一份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省級質監部門,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二份送交受檢單位,其中一份受檢單位應當在要求的日期內返回檢驗機構。

附件 J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式樣)

注:紙張規格、證頭字和邊框的規格、字體請參照國家質檢總局印制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格式印制(見標注的顏色和字號);其他字體(包括編號),由發證部門采用計算機打印,字體、字號按照其標注。

附錄j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
j1 編制基本方法
使用登記證編號由使用登記機關在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時編制。
使用登記證編號由設備特征代號、登記機關代號、登記順序號、登記年份組成,包括漢字、拼音字母與阿拉伯數字。
容XX XX XXXX (XX)
登記年份
登記順序號
登記機關代號
設備特征代號
j2 編號含義
j2.1 設備特征代號
包括以下兩部分:
(1)*部分,用設備的漢字簡稱表示,氧艙用“容”代表;
(2)第二部分,用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取《特種設備目錄》設備基本代碼的中間兩位數表示,如醫用氧艙為“41”,即實際上表示了該設備的類別和品種。
j2.2 登記機關代號
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登記機關二部分代號。
(1)*部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號,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表示,如山東省用“魯”表示;
(2)第二部分,為設區的市的代號,編排方式按照該市在GB/T 22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以下簡稱《行政區劃代碼》)中本省的排列順序,用其拼音字母A、B、C等以此作為簡稱編寫其代號(拼音字母“O”和“I”不使用,以下同)。
注j-1:如果直轄市登記機關將使用登記授權其區、縣質監部門辦理,其使用登記機關的代號用該區、縣按照《行政區劃代碼》中本市的排列順序,用拼音字母A、B、C以此編排。如果省、自治區以下的設區的市,直轄市以下的區、縣登記編排超過所用的一位拼音字母時,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采用兩位拼音字母表示,即從AA、AB、AC…AZ,BA、BB…BZ,CA、CB、CC…CZ,……,ZA、ZB……ZZ。其中“I”、“O”可以不用,以便和數字“1”、“0”混淆。
注j-2:如果設區的市的登記部門將使用登記授權其區、縣質監部門辦理,其使用登記機關的代號還是用該市的代號,登記順序號由該市登記機關統一編排。
j2.3 登記順序號
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以頒發該類別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登記順序號(不考慮年份)。如登記的順序號為89,則編為“0089”。
如登記順序號超過9999,可用大寫的拼音字母代替。如登記某一類別的氧艙順序號為10000,則登記順序號為A000,以此類推。
j2.4 登記年份
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該設備的登記年份,并且加括號“( )”(括號為半角形式)。
如該設備于2011年進行登記,則用“(11)”表示。
j3 編制舉例
如,2012年1月5日,山東省濰坊市某單位到濰坊市登記機關辦理一臺醫用氧艙的使用登記,該登記機關歷年來已經辦理該類別(品種)氧艙共10臺,該證的總順序號則為0011,按照《行政區劃代碼》,濰坊市在山東省的排列為第三,則編為C,故該臺醫用氧艙的使用登記證編號為“容41魯C 0011(12)”。

附件K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共2頁 第1頁

共2頁 第2頁

附錄k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填寫說明
k1 登記類別
填寫本次辦理使用登記的事由,如新氧艙啟用、停用后啟用、改造、使用單位更名、使用地址變更、過戶、移裝等。
k2 設備基本情況
k2.1 設備種類
按照《特種設備目錄》,直接印制為“壓力容器”。
k2.2 設備類別
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填寫“氧艙”。
k2.3 設備品種
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填寫相應的品種。對氧艙,填寫“醫用空氣加壓氧艙”、“醫用氧氣加壓艙”、“高氣壓艙”、“再壓艙”、“高海拔試驗艙”等。
k2.4 產品名稱
按照產品銘牌或者產品合格證、氧艙產品數據表的內容填寫,也稱設備名稱。
k2.5 設備代碼
按照氧艙產品數據表上的內容填寫,該代碼具有*性。如果該產品還沒有實施編制設備代碼,則使用單位可以空格,由登記機關按照設備代碼的編制要求填寫,其中制造單位代號改為登記機關的行政區劃編碼(會比制造單位代號多出一位)。
k2.6 設備型號
也稱產品型號,按照氧艙產品數據表或者相應的設計文件填寫。
k2.7 主體結構型式
根據氧艙的結構型式填寫,如:“臥式,二艙三門”、“臥式,艙群,X艙X門”等。
k2.8 設計使用年限
按照設計文件、氧艙產品數據表提供的數據填寫。
k2.9 固定資產值
填寫該氧艙購置時的固定資產值(萬元)。
k3 設備使用情況
k3.1 使用單位名稱
填寫使用單位名稱。
k3.2 使用單位地址
填寫使用單位的詳細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區)、市(地、州)、區(縣)、街道(鎮、鄉)、小區(村)號等。
k3.3 組織機構代碼
填寫使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k3.4 郵政編碼
填寫使用單位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k3.5 單位性質
填寫單位經濟類型(成分),按照國有、集體、私有、外商、港澳臺、合資等。
k3.6 所屬行業
參照GB/T 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代碼 》,對于使用單位可以分為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可分通用設備、設備、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學、醫藥制造、化學冶煉及、金屬制品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其他制造業)電力、燃氣、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可分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城市公共交通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其他運輸業)、其他行業等。按照括號外的大分類填寫。
k3.7 法定代表人
填寫使用單位的法人代表(負責人)姓名。
k3.8 安全管理部門
填寫使用單位負責氧艙安全管理的內部機構,如設備處(科)。沒有安全管理部門的,可劃“—”。
k3.9 安全管理人員
填寫使用單位負責氧艙的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姓名。
k3.10
填寫使用單位負責氧艙的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k3.11 單位內編號
填寫使用單位對氧艙進行管理自行編制的設備內部編號。
k3.12 單位內使用地點
填寫氧艙安裝在單位內的固定地點,如某某場地、某某科室等。
k3.13 使用場所類別
由使用單位填寫,登記機關核實確定(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更改)。按照分類監督管理方式,針對使用場所(環境)對氧艙安全運行性能的影響,包括管理、事故影響程度等。目前,由于沒有安全技術規范予以規定,可以不填寫而劃“—”,也可以根據當地的有關分類監管的要求進行分類。
k3.14 運行狀態
填寫氧艙的用途和運行方式。用途為自用,運行方式為包括長期使用、間歇使用、備用。
k3.15 投入運行日期
填寫辦理登記的氧艙正式投入運行的開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k3.16 設備地理坐標
填寫氧艙在使用單位內固定地點的地理坐標位置,包括經度、緯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種設備的地理信息。使用單位如果沒有條件填寫,可先空格,由檢驗機構按照特種設備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進行完善。在使用登記時沒有完善前可不填寫。登記機關劃“—”。
k3.17 產權單位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所屬行業
填寫擁有氧艙資產的單位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和所屬行業,填寫方式和使用單位相同。如果和使用單位為同一單位,則一欄中填寫“同使用單位”,其他相應欄中劃“—”。
k4 設備制造、安裝與監檢情況
k4.1 制造單位名稱
填寫氧艙制造單位名稱,其名稱與產品合格證和產品銘牌表述應當名稱一致。
k4.2 制造許可證編號
填寫氧艙制造單位取得的質監部門頒布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
k4.3 產品編號
按照產品合格證填寫。
k4.4 制造日期
按照產品合格證、產品銘牌填寫。
k4.5 產品合格證編號
填寫氧艙出廠所附的產品合格證編號,該合格證上的設備代碼、產品編號等應當和氧艙產品數據表、產品銘牌一致。
k4.6 設計單位名稱
填寫產品合格證上的設計單位名稱。
k4.7 產品圖號
填寫產品合格證上的產品圖號。
k4.8 設計文件鑒定機構
填寫氧艙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名稱。
k4.9 鑒定機構核準證編號
填寫由質監部門核準的設計文件鑒定機構的核準證編號。
k4.10 設計文件鑒定報告編號
填寫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出具的設計文件鑒定報告的編號。
k4.11制造監檢機構
填寫負責該氧艙制造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撿)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名稱。
k4.12 監檢機構核準證編號
填寫由質監部門核準的制造監檢機構的核準證編號。核準證編號在監檢機構出具的監檢證書上注明。
k4.13 制造監檢證書編號
填寫負責制造監檢機構出具的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編號。
k4.14 安裝監檢機構
填寫負責該氧艙安裝監檢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名稱,沒有實施安裝監撿的氧艙,注明“不實施監撿”,將監檢機構核準證編號、監檢證書編號欄目劃“—”。
k4.15 監檢機構核準證編號
填寫由質監部門核準的安裝監檢機構的核準證編號。核準證編號在監檢機構出具的監檢證書上注明。
k4.16安裝監檢證書編號
填寫負責安裝監檢機構出具的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的編號。

k5 設備施工情況
施工包括安裝、改造和移裝。
k5.1 施工單位名稱
填寫從事氧艙施工單位的名稱。
k5.2 施工可證編號
填寫從事氧艙施工單位持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A5級壓力容器)編號。
k5.3 施工類別
填寫氧艙使用登記時的氧艙施工類別,包括安裝、改造、移裝等。
k5.4 施工告知日期
填寫施工單位向質監部門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k5.5 施工竣工日期
填寫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氧艙交付手續的日期。
k6 氧艙主要性能參數
填寫使用單位實際使用(操作)的氧艙主要性能參數。
k7 設備保險情況
按照氧艙的保險情況填寫,如果沒有進行投保,可以全部劃“—”
k7.1 保險機構
填寫投保的保險公司,即保險人的名稱。
k7.2 保險險種
填寫投保的保險險種。
k7.3 保險價值
填寫具體的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投保時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定的的實際價值。
k7.4 保險費
填寫實際交納的保險費。保險費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按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
k7.5 保險金額
填寫可以獲得賠償的zui高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zui高限額,也是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依據。
k8 設備變更情況
因使用單位變更、使用地址變更、氧艙主要參數等變更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填寫重新登記時的變更情況。新建氧艙辦理使用登記,可全部劃“—”
k8.1 變更項目
按照“使用單位、使用地址、氧艙參數”等填寫。
k8.2 變更類別
按照過戶、移裝、改造等填寫。
k8.3 變更原因
按照轉讓、搬遷、安全狀況不合格等填寫。
k8.4 變更日期
填寫變更完成的日期。
k9 設備檢驗情況
辦理使用登記時的氧艙檢驗情況(制造、安裝、改造、移裝監檢除外),包括重新啟用的檢驗、事故檢驗、定期檢驗等。
k9.1 檢驗機構
填寫從事檢驗的檢驗機構名稱。
k9.2 組織機構代碼
填寫檢驗機構組織機構代碼。
k9.3 檢驗類別
根據檢驗情況,填寫使用登記時zui后完成的檢驗類別,如重新啟用檢驗、事故檢驗、定期檢驗等。
k9.4 檢驗日期
填寫進行檢驗的日期,一般是檢驗完成的日期,即報告出具日期(年、月)。
k9.5 檢驗結論
按照有關檢驗規則的要求填寫,一般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
k9.6 檢驗報告編號
填寫檢驗機構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編號。
k9.7 下次檢驗日期
填寫下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對登記的,可以不填寫。
k10 使用單位申明和填表人員、單位蓋章
(1)本表所示的申明,作為使用單位的承諾,使用單位的填表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需要簽字,注明簽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蓋單位公章,并且附氧艙制造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含《氧艙產品數據表》)、《氧艙安裝數據表》(復印件)或者填寫登記機關提供的設備數據表(數據表上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2)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在登記填寫,氧艙為3年。
k11 登記情況
由登記機關填寫。在說明空白填寫對使用登記的審查情況,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記等意見。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記,應當注明原因和處理情況。
k11.1 登記機關登記人員
由負責登記受理、登記的人員簽字,并且注明日期。
k11.2 登記機關(章)
蓋負責特種設備登記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章。
k11.3 監管類別
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設備本質、使用場所、檢驗結論確定是否作為“一般監管”、“重點監管”對象。
k11.4 使用登記證編號
填寫已經同意登記,所頒發的使用登記證的編號。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 附件C的規定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

附件 L
報告編號:
氧艙年度檢查報告

(印制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機構名稱)
氧艙年度檢查結論報告


氧艙年度檢查報告附頁

注:未進行檢查項目的,在檢查結果欄打“—”。無問題或者“符合”檢查項目的,在檢驗結果欄打“√”。有問題或者“不符合”檢查項目的,在檢查結果欄打“×”,并且在備注、說明欄中加以說明。需要進行試驗、校驗、檢測的應當附其單項報告。

附件M
(可以印制檢驗機構名稱)
氧艙檢驗意見通知書(1)

注:本通知書只用于檢驗結論不存在問題,是在《氧艙定期檢驗結論報告》出具前對檢驗結果出具的有效結論意見,一式二份,檢驗機構、使用單位各一份,本通知在有效期內有效。

(可以印制檢驗機構名稱)
氧艙檢驗意見通知書(2)

注:本通知書是作為定期檢驗中發現問題,需要使用單位進行處理而出具,一式三份,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二份交送使用單位,其中一份使用單位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返回檢驗機構。當發現嚴重隱患時,應當增加一份報送使用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質監部門。

附件N
報告編號:
氧艙定期檢驗報告

(印制檢驗機構名稱)
氧艙定期檢驗結論報告


氧艙定期檢驗報告附頁

共2 頁 第1 頁

共 2頁 第 2頁
注:經檢驗,無問題或者合格的檢驗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有問題或者不符合的檢驗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沒有的檢驗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無此項”, 在檢驗中,無法進行的檢驗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和“—”的,應當在備注、說明欄中加以說明。需要進行試驗、檢測、校驗的,應當另外附單項試驗、檢驗、檢測報告,單項報告的格式可以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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